最高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意见不服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文摘   2024-11-23 08:35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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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那么,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意见不服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谢伯玉等137人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上诉案》中明确: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2003年土桥农场体制改革后,原城步劳保局已经按照44号文件规定,将农场管理区相关退休人员纳入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谢伯玉等9名水泥厂退休人员请求城步人社局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质是对已经办理的退休待遇不服提出的申诉。城步人社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认为按照44号文件规定,不能支持其请求。后经信访复查、复核程序,邵阳人社局、湖南人社厅均驳回其信访请求。

2015年8月,谢伯玉等人又以城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谢伯玉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通常情况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意见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有没有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呢?

虽然大多数信访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信访处理意见实际上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改变,且这种影响具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后果,那么信访人可能有理由认为该信访处理意见具备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如果信访事项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信访处理意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错误的认定或处理,从而影响了信访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那么信访人可以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非直接针对信访处理意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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