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属于这些情形的都可申请纠正或解除!

文摘   2024-11-24 08:42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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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那么,有哪些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申请纠正呢?

一、不应纳入而被纳入

若存在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如最高院明确规定,不得因单位失信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如果因此被错误纳入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二、失信信息不准确

当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存在关键信息错误,像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履行情况等有误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以确保失信人名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有哪些情形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可以申请解除?

一、一般情形

义务履行完毕:一旦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相应案件,那么被执行人的失信状态理应解除。这是最常见且直接的解除情形,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认可和鼓励。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此时也可申请解除失信人名单。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履行完毕表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失信惩戒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基于各种合理原因,如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了新的评估等,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也可解除失信人名单。

终本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此时继续将被执行人留在失信人名单中可能意义不大,可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但通常仍会限制其高消费。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止执行:当因审判监督程序或破产程序启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时,失信人名单的存在可能会对相关程序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可申请解除失信信息,待相应程序结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纳入。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那么失信人名单的依据也就不存在了,被执行人可据此申请解除失信信息。

二、特殊情形

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执行人若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这表明被执行人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一定的履行保障,可申请解除失信人名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当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经评估或确认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也应相应解除,因为此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有了切实的保障。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如果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依法应当在后,而当前并不符合对其强制执行的条件,却被错误地纳入了失信人名单,那么可以申请解除。

如何向法院申请纠正或解除?

对纳入失信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对复议结果还不服怎么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不受理因纳入失信名单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如何申诉,可以参考笔者《最高检:上诉、再审超期或对判决还不服怎么办?可以申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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