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朱某某借他人名义隐匿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摘   2024-11-24 08:46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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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踏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必须予以重拳打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刘某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某支付刘某租金332000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向张家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法院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设置失信彩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朱某某仍未履行,该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执行人员依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上海、徐州等地调查,发现朱某某自2018年起即以自己外甥“周某某”的名义挂靠徐州某运输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通过其司机的微信收取工程款,以此逃避法院执行。

法院遂于2020年12月24日将朱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用以案外人的名义与上海某建设公司签订车辆运输合同、改换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收取钱款等方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于2021年3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

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履行了还款义务。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家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采用以案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改换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收取钱款的方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较一般虚假申报、拒绝报告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应予严惩。

鉴于其在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予以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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