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你办理的一起案件前段时间执结了,双方当事人执行阶段非常配合,他们还给我说起了你在审理阶段深入田间地头的事情…”正当我还在思索同事说的会是办理的哪个案子的时候,同事提到了人名,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及办案历程,就像电影一样,一帧帧画面开始浮现在我的脑海里面。
2023年7月,像往常一样,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历前期的诉前调解、速裁调解的“二次”分流后,我院的立案庭、庭室负责人将该案分至承办法官名下。收到这个案子,第一时间翻看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到原告来某年纪较大、无代理律师,诉讼请求部分有明显涂改痕迹,证据显示只有聊天记录,加之前期的调解未能成功,第一反应是此案双方当事人可能争议较大。
传票通知后,原告来某和被告张某本人均亲自到庭。走进审判庭,我并未直接走向审判台直接开始开庭,而是坐到书记员的旁边开始审前的第一次调解。果然,该案与自己前期预想的情况基本一致,原告在举证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被告对此争议较大,调解未成后,我换上法袍、敲响了法槌。
通过庭审了解到,原告来某从被告张某处将自己经营蔬菜大棚的六条保温被进行了翻新加工,同时来某在被告张某处还购买了一条新的保温被。在原告准备使用保温被时,发现加工的保温被长度不够,导致自己的卷帘机无法将保温被正常运输到大棚上面,因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庭审中,法庭发现来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有约定的加工尺寸,但并无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加工及购买的保温被存在长度不够的问题。经法庭多次向来某释明,来某仍未能充分进行举证。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意识到,本案和其他案子不一样的是,来某作为普通老百姓年纪尚大且对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很难理解,同时每条棉被将近上百斤重,也不可能让来某直接带到法庭佐证自己的观点。因此,我决定带大家去实地“一测”究竟。
当时正值盛夏时节,骄阳似火,酷暑难耐,为了核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我带着书记员自行驱车前往来某的家中。在带领大家查看了大棚的实际高度及卷帘机的使用方法后,来某及其家人、张某、书记员和我共同抬起一条棉被放至空地开始测量,期间大家都累得满头大汗。通过给每一片保温被进行编号并测量后发现,6条加工的旧保温被和买卖的1条新棉被,确实存在均未达到来某要求的长度。
通过实地勘察测量后,再次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法庭将测量结果告知双方后,来某、张某均有调解的想法。在双方均同意被告张某将保温被全部重新加工达到原告来某所需的长度后,双方却因加工保温被产生的运费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双方对法庭组织测量的保温被长度均无异议。庭后,被告张某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李法官,实在是给您添麻烦了”。
该案经过二次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来某6条保温被的加工费及1条保温被的货款共计1750元,原告来某退还被告张某交付的1片新保温被(15.06米×2.03米)。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在书记员给来某送达纸质判决时,来某向她说“虽然判决没有支持我的误工损失和拉运费,但一想到那么热的天,你们专程跑去测量棉被的长度,我真的心里很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