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如山,老人辗转2000公里替子还债

文摘   2024-12-27 20:38   新疆  

“法官你好,我从青海来,来替儿子缴罚金,我现在在诉讼服务大厅......”,2024年12月2日,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于强的手机里传来一个陌生的声音。

本案案件回顾


张某因抢劫罪被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判决书的附加刑罚金由综合审判庭依法移送至执行局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查询张某名下所有的财产,发现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同时我院执行干警也将该案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张某户籍地邮寄了一份,邮寄单回执显示其父亲张某甲已签收。


张某甲联系到我院执行法官,了解到其子张某因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在服刑期间无法履行罚金,若不积极履行罚金义务将会对他的征信造成较大地影响。

张某甲了解情况后,主动拿出自己在工地上做零工赚来的钱替儿子缴纳罚金,希望儿子出狱以后可以重新开始干干净净做人。执行法官立即履行手续,将张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老父亲如释重负,叹道:“现在,就等他出来开始新的人生了!”

望着老人颤巍巍转身离去的背影,想到他冒着严寒长途跋涉来给服刑的儿子缴纳罚金,在场的干警无不为之动容,一副舐犊情深的画面就这样定格在了办案人员的脑海中。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愿张某出狱后不负这份沉甸甸的亲情......


法官有话说:生活中常常有人认为,被判处财产刑后,犯罪人就可以“坐牢抵债”,判处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就自动抵消。这里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被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子,服刑与财产刑并不能“二选一”,人服刑,但该退还、退赔的违法所得一样不能少!

THE END

供稿:于   强、王真真

编辑:邱玉婕

初审:吴秀峰

复审:葛洪禄

终审:刘   军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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