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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类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尖锐。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化“两难”为“双赢”,大大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打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4年7月7日,张某、李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住房《建设项目承包协议书》,某建设公司将二期建设项目发包给了张某和李某,二人接到这个项目之后,就开始筹备资金、组织人员尽心尽力将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血汗钱”追讨记后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与某建设公司签署了《结算定案单》,确定了此二期住房审定结算造价为7934534.4元,张某、李某也在《结算定案单》上签署了“同意此决算价格”的意见。然而,此项目交付至今已经长达十年,某建设公司却迟迟没有给张某和李某支付剩余的建设款以及退还缴纳的前期费用,总计高达1635316.34元,张某、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只能无奈地将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一场关于“血汗钱”的较量就此展开。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较为复杂,为妥善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取得联系,厘清双方争议焦点,了解到双方对欠付的建设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主要焦点在于双方对欠款数额认定不一致。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首先在于厘清双方账目,法官组织双方对账,理清分歧,确定数额后,开始了调解之路。承办法官一方面从合同效力、结算依据、认真向某建设公司释明法律规定,希望其能积极主动支付剩余工程款,另一方面,安抚张某与李某的情绪,希望考虑某建设公司实际困难,能否分期还款。
经过法官十余回合的耐心沟通,调解方案几经更改,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李某减少了对某建设公司部分利息的要求,某建设公司也同意逾期不付则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要求,双方约定:某建设公司在2025年3月30日前分批次将150万元支付至张某、李某银行卡中,再无其他纠纷。这样一来,既缓解了某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张某、李某二人也能更快的拿到工程款。
下一步,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快速审理涉企纠纷,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将“如我在诉”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强化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力争让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为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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