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封存——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发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文摘   2024-12-29 17:04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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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冲动的少年犯了罪,会不会留下案底?

能否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会不会影响以后升学、就业、参军?

这一连串问题,问出了很多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心声。

对于这种担忧,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无疑是最好的回应。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指的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回归社会。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被告人发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依法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局。

基本案情

“你当时为什么想到要从快手上去学习诈骗的方法诈骗他人?”

“在学校里,身边的同学都用好手机,过着比我好的生活,因为一时的虚荣与攀比,就在快手上学习了诈骗的手段。”

“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想法?”

“我犯下了严重错误,不仅给我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我自己以后的人生抹上了污点,因为一时的虚荣心和不懂法,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我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的机会。我非常想回去上学,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024年1月至3月期间,马某在“快手”APP上通过观看短视频学习了诈骗方法后,先在“闲鱼”APP上发布虚假售卖数码产品信息进行引流,以低于市场价格来吸引被害人咨询,并将被害人引流至微信账号上,通过微信聊天诱骗被害人进行虚假发货的“线下”交易,骗取被害人钱财。最终被告人马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考虑到被告人马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为了避免回归社会后因犯罪前科而受到歧视,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决定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依法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局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在案卷上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由档案管理部门对该案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经法定查询程序及审判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切实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误入歧途,一旦被打上犯罪的“标签”,很可能在升学、就业、生活等多方面遭受歧视,甚至导致未成年人再次滑向犯罪深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方面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给予的体恤与温暖,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当然,封存未成年人记录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实施办法也规定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解封条件,包括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发现漏罪(前罪、后罪刑罚相加超过五年),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等情况,均应当解除封存。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下一步,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将持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落实落细各项保护措施,努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感受司法的温暖。

END


供稿:李跃栋、程金竹

编辑:刘嗣贤

初审:沈国华

复审:于新玲

终审:金   波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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