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船小事不少 “两小油船”风险不容轻忽

政务   2024-12-02 13:31   北京  







船舶安全载运危险货物是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的关键。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露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一、前言



小型供油船、污油水回收船等“两小油船”常在固定区域从事燃料供应、污染物接收等活动,在航运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该类船舶和作业“司空见惯”,但因其载运油类物质,其安全风险仍不容轻视,近年来全国沿海曾发生“XX清1”轮、“XX防污16”轮等“两小油船”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海事管理机构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两小油船”纳入检查重点,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二、案件情况

案例一:

2024年9月,日照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海事”监管平台,发现小型供油船“中XX17”轮9月13-15日驶往日照港途中存在进港报告异常。经调查,确定该轮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进港报告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细致查看了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回放了船舶的航行轨迹,又发现该轮连续航行时间已超过24小时,应当增配二副1名,而实际未配备,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中XX17”轮航行轨迹

经完整调查取证后,日照海事局依法对该轮上述两起违法行为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船长记分处理,同时督促航运公司举一反三,强化船员、公司管理人员对船舶进出港报告、配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例的学习,切实提升安全意识,杜绝冒险航行。

案例二:

2024年7月,日照海事局对污油水接收船“太XX111”轮开展远程点验检查时,发现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轮机长1名,但轮机长不在船,二管轮申某临时担任轮机长职务,“太XX111”轮涉嫌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经调查,该轮的船舶所有人、船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船上二管轮临时担任一下轮机长没有什么问题,航行时间不长,海事大概率也查不到”。实际上,申某仅持有二管轮适任证书,不具备轮机长任职资格,该轮的行为违反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规定。日照海事局依法对该轮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船长记分处理,对该轮船舶经营人开展深入检查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的一般船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一名。

载运油类等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分大小,均应高度重视自身存在的安全和污染风险,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这也是本次专项整治部署严厉打击船舶不按规定航行、锚泊、作业以及配员不足、私设改装等突出违法行为的原因之一。上述案件中的配员不足、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等违法行为,在“两小油船”中较为典型。在案件调查中还发现,“中XX17”轮的船舶所有人、船长均不掌握连续航行超过24小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长还“忘记”开展进港报告;“太XX111”轮船长明知轮机长不在船,仍然心存侥幸,冒险航行,造成安全隐患。这些行为反映了相关公司在船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船公司和船员对法规的不熟悉、不重视、不遵守,在对待安全的重大问题上犯了不该犯的错误。

此外,海事管理机构还在专项整治中严肃查处了“两小油船”违规热工作业、值班脱岗、私接货油和燃油管路等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执法人员在对小型油船“XX10”轮安全检查时,了解到该轮曾作为沿海供油船使用,深入检查发现该轮货泵舱内的货泵出口管路与生活区前端燃油加注总管连接,与船舶管路图不符,勘验确认为擅自私设管路,存在安全与污染隐患。因查处时该轮载货,不具备进行永久性修理的条件,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该轮拆除部分私设管路并使用盲板封堵,并向该轮船籍港主管部门、船检机构等通报相关信息及跟踪管理要求。

“XX10”轮临时盲断的私设管路

上述案例暴露出个别“两小油船”的航运公司和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位,底线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船舶技术状况不佳;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船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侥幸心理严重,甚至私自改装货油管路,存在“习惯性违章”等安全隐患。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将持续加大对“两小油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航运企业、作业单位应予以高度警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记“船小事不小”,切勿“小船闯大祸”。





四、安全管理建议

1.相关航运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两小油船”事故险情和典型案例为戒,进一步完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隐患自查整改,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切实从源头防范事故的发生。

2.建议航运企业认真了解《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船舶进出港与相关作业报告的要求,使用海事通APP等做好报告。高度重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适任能力建设,健全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资历、持证情况等档案,加强船员适任能力跟踪考核。

3.建议液货船航运公司为所属船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建立运行岸基监控制度,强化对船舶航行、锚泊、作业行为的监控,严防冒险航行、疏于值守、违规动火、违规洗舱等行为,及时及早发现并阻断险情事故苗头,切实提高人为因素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

4.冬季已至,建议载运高凝点加温货物的油船、液货船重视和防范低温冻堵风险,例如燃料油、沥青等易因低温造成装卸管路和透气系统凝结冻堵,严重时可能造成货舱结构、货物管路、货泵等受损,甚至出现压力伤人、喷溅泄漏等事故。建议深入排查低温天气下的装卸货值班、导热油锅炉间、货泵舱、生活区用电、热工维修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切实做到“查一万,防万一”。


来源:山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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