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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达30年的岁月里,地主、富农与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一起被划归为“四类分子”。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四类分子”都是被重点打击的对象。
虽然在文革前,已有很多地主、富农分子被陆续改变了成分。没有办理改变成分手续的,绝大多数也已成为守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上世纪50年代的一份“四类分子”“摘帽”通知书
然而,不少地主、富农分子仍持续遭到迫害。他们的子女,甚至第三代、第四代也被当作地主、富农分子,备受歧视,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都无法享有同工农家庭出身的人同样的待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这样的背景下,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
《决定》指出,考虑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所以,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女的成分问题,作出了适合新的情况的相应规定:
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经政府批准,一律摘除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
他们的子女的本人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以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其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
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该一律为社员,不能再看做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
一、“四类分子”的划分标准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据此历时三年完成土改工作,划定了阶级成分,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列为革命的敌人,打击对象。
1957年之后,官方圈定的这些“贱民”有了一个共同的贱称:“四类分子”。
1、划分地主分子的政策标准: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
2、划分富农分子的政策标准:“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
3、划分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标准:将反革命分子分为十一类:
⑴特务间谍;
⑵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⑶反动会道门头子;
⑷恶霸;
⑸土匪;
⑹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
⑺托匪分子;
⑻汉奸;
⑼蒋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
⑽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
⑾其他现行反革命破坏分子。
现行反革命又有专指:以反革命为目的正在进行或图谋进行涂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进行反革命的宣传鼓动、窃取机密、杀人、放火、投毒、暗害、爆炸、组织反革命小集团、严重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逃跑、投敌叛变和暴动等活动的分子。
在这里,不仅有历史上反共的宿敌、有敌对行为的现行犯,还有了以文获罪的思想反革命。
4、划分坏分子的政策标准:坏分子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开始的说法是“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坏分子,所谓其他坏分子是指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坏分子。”
“其他坏分子”包括: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的分子。
后来逐渐将反革命分子分离出去,坏分子就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放火犯、奸犯、诈骗犯、贪污犯、以及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流氓阿飞等等。
此外,社会上还有些经常做坏事的人,虽然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已经接近犯罪的边缘,人民群众公认他是坏人的人也是坏分子。
二、“四类分子”的监管政策
对“四类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主要是采取管制和监督改造两种形式。在30多年的社会改造工作中,管制和监督改造的社会政策也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
1、管制政策。作为对阶级敌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管制,兼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适用对象主要以反革命分子为主。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农村的一些被管制分子又被逐步放入合作社内进行监督生产,同时把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分子也列入管制范围。
作为刑罚的管制:“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
这样,管制作为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
而对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和坏分子,监督改造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亦实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管制。
监管小组的汇报材料
2、监督改造政策。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进行规划入社工作,根据其表现将他们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正式社员,不再列为监督改造对象;二是候补社员;三是监督生产。还有一些依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也放到合作社内自行管制。
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入社的“四类分子”的类型又改为正式社员、非正式社员、监督劳动和依法管制四种。对他们施以:建立监督改造小组、三包一保证的责任制、好人夹坏人的包夹制度、建立评审升降制度、社办劳动教养、短期集训等等多种改造策略,并收到很好的效果。
“革命群众”的检举材料
3、戴帽与摘帽。建立四类分子戴帽与摘帽的评审制度,使之确定和转换他们的身份,一个人的政治身份决定着他在社会上的命运。
戴上了“四类分子”的帽子,其政治身份就是阶级敌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就要被剥夺公民权,接受管制或者监督改造。
所以,“四类分子”千方百计地争取摘帽。“四类分子”的帽子一经戴上,很难摘掉,它还可以“世代相传”。一些地方的“四类分子”死掉以后,帽子即由其子弟继承。
在社会生活中,这些人升不了学,就不了业,当不了兵,入不了党,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上大学了。
在文革废除高考制度后,发明了“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和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招生的对象是工人、贫下中农、解放军战士和青年干部。
中国教育史上的大学生类别中,也多了一个别致新颖的名词:工农兵大学生。“四类分子”的子弟、亲属,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新时期拨乱反正为“四类分子”“摘帽”
粉碎“四人帮”后,胡耀邦曾说:地富反坏中的“地富”,作为一个阶级早已被推翻被剥夺了,但作为这个阶级的每一个具体的人,经过二三十年的改造分化,干吗老是给人家压着沉重的铁帽子?
同样,“反坏”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服服帖帖,改邪归正了,为什么还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
辽宁抚顺新抚区“四类分子”清扫队合影(1965)
《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全文不过676个字,却直接改变了全国几千万人的命运。
据统计,1977年年底全国尚有地主分子279.7万人,富农分子189.5万人,合计469.2万人。至1980年年底,全国只剩有地主分子4万余人,富农分子2万余人。
1983年7月到1984年10月,对最后一批地、富、反、坏分子79260人,进行评审摘帽。《决定》使得全国先后有大约440多万人被摘掉地主、富农的帽子;有大约2000多万人结束了30年来备受歧视的生活。
数以千万计的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以及子女的子女们,终于从“惟成分论”“血统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重新焕发了生命力。
安徽省委在中央“摘帽”文件下达后仍紧绷“阶级斗争”之弦
此外,中央还决定对1957年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中错划的右派分子进行甄别改正。到1981年上半年,全国共改正54万多人的“右派”问题,占原划右派总数55万人的98%。
原为劳动者的小商小贩、手工业者也被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到1981年11月,全国共有70多万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恢复了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身份。
这一系列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了大量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矛盾,为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来源:家史春秋、老知青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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