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记前些年立案登记制刚出台的时候,欢呼雀跃奔走相告,以为告别了立案难。这些年过去了,反而觉得立案越来越难,难在虽是立案登记但是立案慢。
中国人是聪明的,尤其中国的官员更是聪明,会创造出很多新词,为了达到某种考核指标,在不违背上头指令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新设出更多的指标以应对上头的考察。
以前在立案窗口提交案件,一般都可以当场出受理通知书或者收件告知书,如果材料不齐,补齐了之后也大多可以短期内立案。而现在大多是材料审查更加严格,然后收件之后没有任何书面回执,好一点的法院还会立个“登字号”收件案号,再接着就是漫长的等待。这个漫长一般是三个月左右,如果碰到年底或者季度末,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所以,如果想要保障群众立案的真正权益,我觉得要把“立案登记制”改为“立案七天内登记制”、“当场立案登记制”,当然这样还可能在收件时间上动手脚,那么应该再明确改为“收件七天内立案登记制”、“收件七天内必须立案登记制”等等,那么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收件”的时间呢?
不容否认,如果经济活动增加或者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自然会增加案件量,但这是好事,说明大家愿意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解决争端,总体来讲,矛盾的数量应当是相对的,只要放开让满足条件的案件都立了,其实越往后的案件量也不会急剧增加。
为了缓和群众们的等待情绪,还有个诉前调解的程序,在我看来,我的大多案件在诉前阶段几乎没有调解成功的。究其原因,诉前调解如果让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去调解,必然占用大量的办案时间,而如果让外包的或者退休返聘的参与去调解,调解技巧不足或者认为那只是前置的拖延时间的程序,也不会下大力气去参与调解,导致调解率很低,反而还拖欠了正式立案的时间。
话说回来,法官的时间精力也是有限的,无法想象有的法官一年累死累活办两三百件案件,压力该有多大。而案件只要一登记到系统,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案,还有各项考核指标,必然导致对于立案登记的抗拒。
我听说在香港,没有规定案件审理期限,很多案件的审理周期很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立案之后律师自己负责送达,工作量听起来就很大,所以香港的律师都要按计时收费不做风险代理,因为时间周期太长了。而内地普遍的共识是审限三到六个月,这也就衍生出了法院很多考核指标。
或许,人的需求要简单一点,既要又要还要才是根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