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去了香港,相比十多年前去方便了很多,五个多小时高铁就可以到西九龙站。因为律师涉外业务学习任务紧,只是在课余时间走了香港的街头,以不同的视角去审视香港,这个东西风吹过的地方。
以前我们学中国近代史,书本里总会从1840年鸦片战争说起,签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那是在我们具备了现代国际法知识之后才觉得丧权辱国,我也反对殖民统治,但从另外一个的角度来看其实《南京条约》也没有那么“丧权辱国”,它丧的是清政府的主权,但清廷当时压根就没有主权的概念,只有皇帝面子的问题,也不存在“国”的概念。
南京条约主要五点:割让香港岛;五口通商;与英国协定关税;赔款2100万两白银;英国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蒋廷黻认为,从今人的角度看,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是不平等的核心,而当时的人只觉得五口通商是最痛心的。甚至于香港在被割让以前,清政府还不知道香港在哪里,香港在签订南京条约之时毫无商业、国防价值。
其实在广东沿海一带,类似于或者优于香港这样的区位地域不在少数,而选择香港有其偶然性。殖民初期,香港人口最初才几千人,到1900年约30万人口,其中华人长期占比在97%左右,到现在人口750多万。
很多人以为香港是《南京条约》割让的,其实是通过三个条约夺取的,分别于1842年、1860年和1898年签署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才形成了今日香港之格局。
在殖民时期,香港直接受英国管辖,英国也投入了很多资本开发,所以香港至今保留了大量英式建筑或者现代建筑。几乎同一时期,法国在湛江地区夺了广州湾,企图打造对标香港的殖民区,但是因投入不足,本来租期是到1998年归还,后提前了53年归还。而香港是到租期届满的1997年才回归。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和成文法相结合,普通法依靠法院判例和司法解释,主要特点是遵循先例,但是最大的问题是香港这么小的地方哪里来那么多的判例呢,只能从英国本土拿来案例使用,然后再培养当地法律人才的思维、技巧,再形成香港本地的判例。
我去香港高等法院旁听案件,感触很深的一点,同样是中国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下,衍生出来的法律思维完全不同,使用的语言也不一样。所以说人是制度的产物,而制度是利益集团制衡妥协之后的产物,没有绝对完美,只有相对优劣。
想象一下,香港如果在一百八十多年前没有被殖民,可能至今还是无人问津的小岛,就像我国沿海无数普普通通的小岛一样。但是当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而来之时,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其中而发展起来,西风吹过东土,创造出不一样的历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