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遭持刀伤害医生不幸去世!伤医事件频发,刑法增设相关“伤医罪”是否可行?

职场   2024-07-22 08:04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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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钱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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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观点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医疗暴力罪”或“暴力伤医罪”等专门罪名,将暴力伤医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作者 | 第一财经 钱童心

7月20日凌晨1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布通告显示,7月19日中午13时许,该院心血管内科李晟医生在门诊诊疗中,突然遭到一男子持刀伤害,致多处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7月19日21时许不幸去世。
7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针对此次伤医事件发表声明,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重申: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伤医行为,坚定不移地捍卫医务人员尊严,强烈呼吁有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强烈呼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营造和谐有序的良好医疗环境。
一位知名心血管医生表示:“这个事件使人痛心和愤怒!我静下心来想,这个伤医者是天生暴徒吗?如果是,为什么我们没有预警;如果不是,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单纯严惩凶手是不够的,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杜绝这些事情发生。我们的管理、我们对生命的理解是否出现了偏差?”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公开报道的伤医事件就超过400起,其中数十起案件致医生死亡。严重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率最高的前三个科室分别是急诊科、妇产科和儿科,其次是内科相关科室。
目前没有针对侵犯医生权益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伤医刑事犯罪所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邓勇教授曾分析认为,根据司法裁判现状,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法定刑较轻,导致对医护人员保护不足;此外,案件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部分案件不仅不会加重处罚,还会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系亲属且身患疾病,酌情从轻处罚,难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针对暴力伤医的刑法规制,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加大对暴力伤医行为的规制力度,对不同类型的暴力伤医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惩处。同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医疗暴力罪”或“暴力伤医罪”等专门罪名,将暴力伤医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也有学者建议,增加一个“妨害医疗秩序罪”。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满足某些不合理要求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尾随等方法对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妨害,使医务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陷入危险之中,危害正常医疗秩序。
此外,还有学者建议应增设“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认为现行刑法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处罚较轻,难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将对惩戒和教育大量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具有重要意义。
另有观点提出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对医务人员的权益单独立法予以保护。如制定一部《医护人员权益保护法》,以解决当前法律对医护人员权益保护不力的困境。
但相关律师表示,暴力伤医事件要靠立法来杜绝可能性不大。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方正宇律师认为,“近年来针对此类行为已经出台了多项规定,单就立法而言已经相对完善,接下来的关键应当是严格落实现行法律规定。”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玉霞律师也认为,未必需要单设一个“暴力伤医罪”,但是可以在原本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有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她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比如可以明确,如果伤害的是医务人员,那就直接跳档作为加重情节,或者是从重情节。目前最高法其实已经有意见,对于伤医的这样的行为,依法严惩,但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标准。”
张玉霞还提到,目前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一般会根据最后造成结果的轻重来判罚,比如是导致轻伤、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量刑的程度也会不同,在涉及暴力伤医事件时,这也可能不符合大众的期望。
2020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诊疗活动。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很多大型医院都在入口设了安检。2021年9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日均门诊量5000人次以上或者床位1000张以上的大型医院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实施安检,防止人员携带刀具、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进入医院。
但这些措施有时并不能阻止暴徒行凶,关键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很多时候是患者对于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心理落差大,或者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对医生泄愤。”一位医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对此,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谢斌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伤医事件屡禁不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或者司法问题。”他表示,尽管“严刑峻法”可能对部分暴徒有一定震慑作用,但对于大多数并无前科甚至毫无这方面法律意识的人,事前预防作用并不明显。
“我建议,一是支持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和避险;第二,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立法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安保。当前条件下,也可以对医院内保制度做进一步细化,强化操作性;第三,要在社会层面加强普法和医学科普。”谢斌说道。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现在的医疗是医生要面对患者的治疗和纠纷。要解决这一根本矛盾,不能一味降低医药费,手术费,建议按照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实施强制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如果发生并发症,可以申请保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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