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段华律师构成诈骗,全国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可能构成诈骗

职场   2024-12-27 08:04   广东  
点击“律师视野”    快速关注我们

来源|廿三年
作者|李阳含

在很多年前,我读过一个老故事,大意是一个工程师修理一个大型设备,工程师在设备上检查了很久,然后在故障处用粉笔画了一条横线,后面厂家收到了费用单,上面写着:总价10000美元,画一笔1美元,知道在哪儿画9999美元。

这个故事被用来教育我,要好好学习,将来可以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去赚钱。

但是前段时间,我在网上得知,在桂林有一位律师,因为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去赚钱,被指控构成了“诈骗罪”,在了解到案件的一些公开信息后,作为一个曾经从事过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律师,我认为,如果这位段华律师能构成诈骗罪,全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能面临着刑事犯罪的风险。因为这个指控实际上摧毁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逻辑:债权转让人低价打折转出已经核销或者难以低成本收回的债权,受让人通过一系列专业的法律措施尽可能获得清偿。

01

这个案件缘起于1999年,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和丽江风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由丽江旅行社购买10辆轻型客车。但是此后,丽江旅行社一直拖欠144万元的尾款。因此,桂联公司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对丽江旅行社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1年,桂林桂联公司和被告丽江旅行社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书》,在《调解书》中,桂联公司放弃了原本的债权的保证人:丽江地区行署旅游局;放弃了债权的抵押物:价值300余万元的10台客车;增加了一个名为赵军的人作为丽江旅行社的债务担保人,但是调解书中缺少赵军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等信息。

桂联公司的这些行为实际上使得本案的债权更加难以实现。

2005年,丽江旅行社被注销,担保人赵军涉嫌犯罪被通缉,下落不明,因此,雁山区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理由是:“丽江风情旅行社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注销。赵军被通缉,下落不明。”

基于此,桂联公司将该笔债权在公司的财务上进行核销。

这种不良资产,即使放在银行里也会被归类为“损失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被称为“后三类”),损失类是最劣质的资产。在非金不良资产里,它既没有担保、质押,债务人已经被注销,唯一的担保人下落不明,如果转让债权,在不良资产市场上基本不可能找到买家。

02

执行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雁山区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书》让桂联公司把债务核销有了充分的理由,因为在债务人注销、担保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基本上算是穷尽所有的执行手段了。也就是说正常的手段肯定是不能收回这笔债权了。2013年下半年,原丽江旅行社的副经理马俊杰向桂林有关部门举报:赵军化名为杨志明,跑到了新疆结婚生子,现在病故了但是有遗产,并且由其妻子冯某英和儿子杨某宇继承。2013年11月,受桂联公司委托,律师段华和律师陈文前往新疆核实马俊杰举报内容,二人调查后,认为马俊杰的举报内容属实。

到这里,这个案件似乎是可以执行了,但是实际上仍然面临着非常多的法律上的困难:
1、首先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说服法官恢复执行,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是极其困难的工作,本案更是如此,刚开始申请恢复执行时,承办法官刘军和段华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刘军法官不同意恢复,因为杨志明已经死亡,要证明他是赵军,“无异于大海捞针”,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为此,段华等律师向雁山区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国资委、桂林市政法委递交《紧急报告》,举报刘军法官不作为,并且说明本案仍然有执行的希望。此后,由桂林国资委协调到桂林市政法委,政法委又协调到中院,中院责令雁山区法院恢复执行。
2、即使恢复执行,如何证明当年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赵军就是现在亡故的杨志明。
3、即使2能够证明,杨志明的遗产有多少,能覆盖债务吗,为了查明这一点,段华数次前往甘肃、新疆等地查询杨志明被继承的财产信息,最终在段华努力下,查询到了房产、股权等,基本上能够覆盖债务和利息。
4、即使找到遗产,如何对遗产进行估值,并且执行。
5、由于遗产已经被继承,需要再多加一个程序把继承人拉进来,并且需要尽快冻结继承人的资产防止转移。
6、对于继承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可以说,以上的一切法律措施,包括如何取证、如何与法官沟通、如何增加被执行人、如何应对执行异议、什么时机提交证据、与多方沟通对遗产进行冻结、与继承人谈判等等等等,这些都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技能的,这里的技能不仅仅包括法律技能,还有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对案件的坚持。

实际上,不论是案件的难度还是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桂联公司都是有充分认知的,2014年初,桂联公司的负责人秦联和段华律师口头约定进行风险代理,如果执行成功,30万元归桂联公司,其他的归律所。此外全部的前期差旅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全部由律师自己承担。桂联公司相当于无成本启动这个执行案件,要么得30万,要么也没什么损失。桂联公司当然也是考虑到了这个案件成功可能性并不高,难度很大,否则也不会提出这个协议,否则也不会找执业经验比较丰富的段华律师代理。

达成这个协议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桂联公司于2003年歇业,成为“三无公司”、“空壳公司”,共有数十个执行案件,公司账户被冻结。也就是说,不仅现在桂联公司无法支付任何费用给律师,所有的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都需要律师自己垫付,将来就算实现了债权,桂联公司可能也无法支付律师费给律师。

段华代理本案面临着非常高的亏本风险。

2013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段华、陈文律师开始了工作,他们向雁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和法官刘军开展了长达半年的“拉锯战”,因此事,段华和刘军关系极度恶化,经过桂林国资委的介入,雁山区法院终于在2014年6月恢复了执行程序。同时,段华多次前往新疆、云南取证,历时三年,代理了八个诉讼(原审、重审、执行异议、复议听证等等),两次进行司法鉴定等。以上的程序不仅没有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都是律师代付的。

2015年7月24日,桂联公司委托段华向法院提交人像鉴定申请,2015年9月24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2015年10月14日,冯某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在法院还没有对异议有正式结论的时候,2015年10月19日到2016年1月,段华与桂联公司正式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书》,算是对前期已经口头确定的事项进行书面认可。

到了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段华为本案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已经为此支出了五万多。

此后,段华律师继续代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追加杨某宇为被执行人、复议听证等案件直到2016年6月。2016年6月、7月,被执行人冯某英归还了欠款本息621万元。然后段华律师按照约定将30万元支付给桂联公司。

2022年,公诉机关以段华诈骗591万(扣除给了桂联公司的30万)为由提起公诉:段华在2015年10月没有将雁山法院的《人像鉴定意见书》提供给桂联公司,并在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上隐瞒该鉴定意见,导致相关单位对案件是否能顺利执行产生误判,从而骗取了价值600多万的债权。

但是根据段华的自书材料显示,段华在10月19日的会议上,明确提到了冯某英“再次提出了异议”,桂联公司对于《人像鉴定》应当是知情的;此外,这个执行案件,并非是能不能出具人像鉴定报告就决定了案件是否可以顺利执行,人像鉴定只是其中一环,且当时对于人像鉴定的异议还在审核当中,事情没有定论。公诉机关以此认为段华隐瞒了重要信息,实在是牵强附会。
03

这个指控不仅让段华身陷囹圄,还足以让不良资产从业者惊出一身冷汗。

不良资产的购买流程中,有一个前置程序叫做“尽职调查”,也就是对该笔债权的现状进行调查,预测债权能否实现、会付出多大成本实现,同时还要对相关的实现途径进行分析。在调查的过程中,出让方也会配合并且为了调查便利进行授权。

即使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资产受让方发现了一些资产出让方没有发现的信息,受让方当然是没有任何义务告知出让方的。而且事实上,这个信息差的存在才是不良资产处置这个行业存在的根本原因。

打个比方,在古董交易中,卖出者认为这个东西是赝品,但是买入者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发现其实东西是真品,却仍然用赝品的价格买入,发现是真品的信息,难道买入者需要提供给出卖者吗?

具体到本案,这个执行案件已经终本,且执行难度极大,本案中的资产本身就是个“赝品”,是在段华律师不间断的努力后,才让案件重新获得了执行的希望,是段华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修复了这个“赝品”。

也许有人会认为30万和600万的差别太大,“你的专业能力能值这么多钱?”其实从资产处置的角度来看,最开始这个30万的价格都高了,桂联公司对这笔资产的判断非常准确:这笔债权在段华推动程序前应该是一文不值的。所以桂联公司才很“慷慨”地表示自己只拿30万,你能要回来其他的归你。

这种“慷慨”显然不是做慈善,而是纯粹的商业考量。

比如,四大行都有大量的这种执行终本的案件,其中大部分债权的质量都要优于本案的债权,它们打一折、打零点一折、打成骨折都没有人买,要是真有本事要到了钱、催到了债,我想这些出让方是没有任何意见的。

因为,这本来就是一个商业行为。

刑法不应该断然去干预一个行业的交易规则。在一个交易中正常的商业判断和交易风险,是商业社会的基本逻辑。现在的很多情况就是一个商业机会,一方通过专业技能获得利润,另一方也愿赌服输,即使中间出现了某些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的情况,比如本案中段华律师可能确有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可。

如果公检法总是这样“跳出来”为双方主持“正义”,长此以往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很大的伤害。
———  END  ———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本公众号发布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往期精彩回顾

张智然律师的部分原创文章


1.刑辩律师应首先考虑作无罪辩护

2.从“唐山打人案”,看法律信仰的重塑

3.写在劳荣枝案二审宣判之前

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昆山砍人案和山东辱母案为例

5.一起涉黑案件的成功辩护(附:辩护词)

6.从一起检察院作减轻抗诉后二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案件,看我国的司法程序公正

7.作为被告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你可以这么认为,但你不可以这么说!

8.海外出版的方方日记,会成为西方向中国政府索赔的证据吗?

9.聂树斌的“冤死”与王书金的“赖活”

10.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

11.从雷洋之死,看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12.武昌砍头案嫌疑人胡某“持证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13.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14.“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

15.司法统一之前施行司法责任制真的是一场灾难吗?—— 与俞江教授商榷

16.也谈“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案”行为的定性

17.《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18.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

19.法官王桂荣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20.辩护词选登|谁是这起爆炸案的元凶?

21.也谈与智障女同居期间性行为的定性 —— 与石经海、谷君二位老师商榷

22.用近亲属的医保卡开药构成诈骗罪?

23.《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及纠偏

24.辩护词选登|彭某“吸毒”后无意识杀死朋友4岁儿子,其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25.“辱母案”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其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26.微型小说| 开庭

27.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到底谁能代表当当?

28.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涉嫌名誉侵权 ——浅析王宝强离婚声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请点击👇下方名片关注关联公众号,加星标★

律师视野
弘扬法治精神,传递律师声音,提供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