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薛京律师
作者|薛京 郭琳
生活中,大家都听过为了买房“假离婚”的例子,更听说过,因为离婚后“弄假成真”的风险案例,那么这类所谓的“假离婚”“真同居”到底有哪些财富风险呢?笔者先分享一个真实案例:齐先生与陈女士为了买房“节税”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并未分割夫妻财产。离婚后,双方仍然一起生活、金钱往来频繁并共同经营广告公司。一天,陈女士花两块钱买了一张福利彩票,竟然意外中得大奖,奖金税后高达400万元。陈女士领奖后,齐先生提出二人复婚,陈女士拒绝并要求二人彻底分手,不在一起同居。面对人财两空,齐先生非常生气,怒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和彩票奖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同居期间经济混同,陈女士买彩票的“2块钱”无法区分来自同居期间的女方个人财产,还是来自男方个人财产,亦或来自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400万元的奖金归双方等额享有。
这个案例揭示出一个风险:即使不结婚,同居也会存在因“混同”产生的共有财产风险。
近年来,随着未婚同居的现象愈发普遍,因伴侣之间财产混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百合佳缘集团联合“后浪研究所”共同发布的《2023年轻情侣同居调查报告》显示,8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为59.9%,90后则升至63.8%。随着同居关系日益普遍,财务界限不清的问题正逐渐浮现。同居关系一旦破裂,财产归属不明,往往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而财产混同是财产分割最大的风险——非婚同居关系虽不具有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但因同居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同居当事人的财产边界往往模糊而复杂。
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分析同居财产混同情形、维权难度与法律风险,帮助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前规划同居的“边界感”。
同居伴侣经济纠纷的一般审理思路
——谁主张,谁举证
财产混同问题的产生,既与同居双方缺乏法律意识有关,也与亲密关系中的信任模式密不可分。基于情感的信任常使伴侣忽视金钱的明细记录,导致财产在分手时的处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局面。备受关注的多益网创始人徐波在与前伴侣汤某“3亿元借款”纠纷中,虽部分转账注明为“借款”,但因双方育有13名子女、存在共同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且未能充分举证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法院并未支持徐波要求返还逾3亿元借款及利息的诉求。这一判例为很多处于同居关系中的高净值人士敲响了警钟:没有提前约定财产归属、缺乏证据支持的金钱往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混同”状态。
热恋时蜜里调油,分手时对簿公堂、要求返还财产。但是,根据我国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维权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财产往来的性质及用途。1. 无书面借款协议或转账凭证备注。情侣间通常不会签署正式合同或借条,转账时也常缺乏具体备注,导致难以确定款项性质。2. 微信、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易失效、表意不清。尽管电子记录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单靠微信聊天截图往往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一些当事人因遗失原始载体、沟通记录过于简略难以解读等影响了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3. 生活开销与个人借贷界限模糊。同居期间的开销多以双方名义进行,尤其是房租、水电等费用,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共同支出,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中部分为借款。法院的裁判逻辑通常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认定。如果一方声称大额转账为借款,但若对方否认借贷关系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则法院会判决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笔者通过整理大量司法裁判案例,为读者总结了以下四类高频场景,财产因同居而混同为“共有财产”。场景1:借款VS共同财产——双方互有转账往来,共同支付大额开销在同居关系中,互有转账往往使财务界限变得模糊。若双方无法清晰举证证明某笔款项的归属或具体用途,法院通常会倾向于认定该部分财产为共有财产。在(2020)皖12民终861号案件中,双方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多次互相转账及支付大额开销。女方主张其中一笔14万元的转账为其个人财产。法院认为,二人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双方同居之间互有转账,且女方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转款为个人财产,遂将14万元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同居伴侣之间频繁互转资金,且支出缺乏明确记录,会导致财务关系的模糊,难以界定具体款项归属。而且,如果双方在较长的时期内共同生活,尤其是在共同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往往会被认定为双方形成经济共同体共同承担的支出,除非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或协议。笔者认为,长期的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在法官看来已经具有类似家庭的关系,所以若要确定同居的借款关系、说服法官支持借款性质或个人财产属性,需要非常直接的证据打消法官合理怀疑,比如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转账记录(备注借款性质)等。场景2:个人VS双方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入和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况,且经营所得、生活开支由双方共同享有或负担,法院往往会认定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如(2018)川民申4947号案件中,曾某军与胡某坚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了一家服装店。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日常支出均来自该经营活动,两人关系破裂后,胡某坚要求对方支付欠付款项。法院指出,双方同居期间经营服装店,所得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收入与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关系与婚姻中的共有财产类似,难以区分个人资产与共有资产,因此判决驳回了曾某君的诉讼请求。可见,在同居双方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导致财务关系难以厘清时,法院很有可能据此认定双方的财产混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即是对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的肯定。因此,若未明确划分财务界限,则经营所得与产生的债务均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在财产分割时将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场景3:假离婚VS真同居——复婚前照旧共同生活,互有转账往来且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有一类纠纷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其实,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离就是离了。离婚后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双方如果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和共同承担生活支出,就会使财产界限变得模糊。那么,如果同居一段时间又复婚的,同居期间的收入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在(2020)豫1303民初5332号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离婚,但在2015年复婚前的同居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一起抚养孩子、照顾老人。2019年双方第二次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在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存放在被告处的资金。根据法院调查,双方同居期间还是以“夫妻”身份相处、资金往来频繁,且共同生活的各项支出未加明确区分。双方均认可离婚时的动机是为多分得一套集资房。该案中,法院根据同居期间双方资金往来、共同抚养孩子、照料老人,第一次离婚的目的,以及双方彼时的感情和对同居生活的贡献程度,并未支持原告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抚养子女,那么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被认定为混同的可能性较大。究其原因,共同养育子女的行为,一方面客观上造成两人需要更多、更频繁的资金往来,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感情较深、更信赖彼此,从而更容易造成财产混同。场景4:置业个人所有VS产权共有——房屋登记在同居一方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同居双方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一般依据不动产登记进行确认,但当同居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登记外观等情况,对其归属做出认定。在(2023)黑0303民初571号案中,原被告自2010年相识以来至2023年8月一直处于未婚同居状态。同居关系终止时,原告主张房产和车辆为共同所有。虽然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混同需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间、收入差距和生活贡献等因素,但是同居双方并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应当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两套房产和车辆为双方共同收入所得,房产权证载明共有情况为被告单独所有,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认为房屋为共同共有的主张。在该案中房屋登记优先于财产混同。而在(2023)浙0×1民初2617号案中,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创业,创办音乐工作室。尽管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认定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双方的音乐工作室收入,这部分收入应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同时考虑到登记外观与双方的出资比例,最终裁定: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但被告需支付一定的折价款给原告。因此,在同居关系结束产生房产所有权纠纷时,法院一方面会考虑房屋的登记外观(即物权登记在谁名下);另一方面,还会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如果购房款或者还贷款项来自于共同财产,法院可能会调整财产归属或者分割财产、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此类案件中,虽然同居伴侣不能以法定配偶的身份主张财产共有,但在事实认定上,考虑到非婚同居身份关系的影响, 司法实践形成了以共同生活时间、财产金额、财产用途等考量因素的多重认定标准,来认定财产是否共有及分割份额,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所以,多年同居结束,虽然不需要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有权诉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出资和其他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前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双方在同居中未能对双方的身份与财产关系进行主动风险管理,甚至混同了同居与婚姻关系的配偶身份。随着人们多元婚恋观下家庭关系日益多元,同居作为一类伴侣关系甚至家庭关系必然日益增加。有必要讨论这种模式下,如何提前、主动关系此类风险。根据笔者的服务经验,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同居期间,区分共同账户与独立账户,避免资金往来的混同
在同居或恋爱关系中,保持财务的清晰与独立是避免财产混同的第一步。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共同账户与独立账户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降低未来纠纷的风险。同居双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共同账户,用于支付共同生活支出,并事先约定每人定期存入的金额,确保双方对账户使用达成一致。同时,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的独立账户之间的转账。2. 同居期间,对大额投资、置业和支出,签订明确的财产协议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时,会优先参考双方之间的明确约定。在财产协议中,应当列明同居期间双方各自所有及共有财产的具体清单;对于共同支出的房产、车辆等大额投资,应当写明各自的出资比例及未来分配方式;并提前约定财产、债务及物品的分割方式,以减少日后纠纷。3. 固定房产出资情况并书面约定归属
鉴于房产的价值较大,是同居期间最易引发纠纷的大额资产。建议同居双方可以在在购房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清楚产权归属和份额,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协议应当详细列明双方的出资比例(如首付、按揭款等),明确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未来关系终止时的分割方式。除此之外,还建议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在产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以确保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鲍勃·迪伦曾说“智者不入爱河”,他还是太悲观了。笔者建议把这句话重新组合——“入爱河需智者”。法律智慧、主动管理风险的智慧,才能帮助人们热烈地相爱、体面地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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