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间借贷资金,什么情况免征增值税?什么情况又需全额缴纳?

文摘   2024-12-22 09:0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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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集团内单位间的资金借贷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关于这类资金借贷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却常常让不少财务人员存在诸多疑问。集团内单位间无偿借贷资金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有偿借贷的情况,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集团内单位间无偿借贷资金的增值税处理

(一)政策规定及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其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而经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9月26日公告,该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适用条件及范围

借贷形式

包含了多种情形,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相互借贷等。而且对于资金来源并没有严格规定,不管资金是企业自有还是从外部借来的,只要是无偿借给集团内公司,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集团内单位间有偿借贷资金的增值税处理

(一)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

在集团内单位间进行有偿借贷资金的操作时,如果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那么在税务处理上就需要特别留意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借出方在此种情况下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只要收取了利息,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二)符合统借统还条件

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内容,当集团内单位间的有偿借贷资金符合统借统还条件时,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有相应的免税和缴税规定。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那么就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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