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发票不能随意开具了!
此次修改意义重大,一方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现有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推动发票管理工作朝着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下面就来看看新规有哪些重点!
(一)电子发票相关规定
新规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是在购销等经营活动中,按税务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重点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法律效力等同。
同时,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大大节约时间成本,让交易更顺畅。
(二)发票数据安全强化
在数字时代,发票数据安全至关重要。税务部门运用多种技术手段,从存储、传输到使用各环节,全方位保障发票数据不泄露、不篡改。
而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享受发票数字化便利同时,必须依法保护发票数据,不能超量存储、违规使用,更不能非法售卖,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三)领用规定更灵活
在领用方面,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和保证金等规定,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领用流程。
新增“额度确定”选项,税务机关会依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税务部门还会动态调整,对纳税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在发票供应上更宽松。
(四)发票开具细节优化
开具环节,明确身份验证要求,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经办人必须实名办税,有效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
细化“不得变更金额”规定,明确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杜绝随意篡改发票金额的乱象;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规定。
(五)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对虚开发票中“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包括: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企业若应开未开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开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会被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一并没收。
还有违规作废发票,如为少缴税故意作废已开具发票,视情节轻重罚款,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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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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