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号 2024年12月18日
根据《长江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长江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海事监管领域失信行为清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一、严重失信行为
(一)航运公司类
1.所属船舶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客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连续2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5.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6.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7.向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或行为失范问题;
8.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船舶类
1.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
4.非法参与涉海运输和作业;
5.连续2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6.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7.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船员类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2.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3.驾驶船舶在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4.驾驶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5.在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据;
6.驾驶船舶违规操作,在船闸闸室内发生碰撞船舶或船闸设施设备,导致过闸运行受到影响或设施设备受损;
7.向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或行为失范问题;
8.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一般失信行为
(一)航运公司类
1.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或临时证明(临时DOC);
3.未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4.所属海务、机务人员违反规定兼职;
5.所属船舶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6.所属船舶非法参与涉海运输和作业;
7.所属船舶超乘客定额、超检验证书核定车辆数量、超载重线运输;
8.在水上应急搜救或交通管制期间拒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度指挥;
9.违反规定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
10.在检查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证词、故意涂改法定文书、文件;
11.所属船舶配备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1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二)船舶类
1.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2.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瞒报、谎报、匿报货物信息;
4.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交通组织、管制要求;
5.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搜救指挥、调度;
6.未按航行规则航行;
7.超核定航区航行;
8.超乘客定额、超检验证书核定车辆数量、超载重线运输;
9.违反规定超吃水航行;
10.停泊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人员值班;
11.未按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12.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13.未按规定安装、开启、使用、保持有效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AIS);
14.使用未经船检机构确认的无线电设备;
15.危险品运输船舶违法违规夜航;
16.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17.未按规定办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18.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开展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
19.违法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
20.未按规定开展船舶污染物交付作业;
21.未按规定使用岸电;
2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洗舱。
(三)船员类
1.在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2.在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3.驾驶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
4.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交通组织和管制要求;
5.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调度;
6.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7.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8.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违法违规夜航;
9.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排放、交付船舶污染物;
10.在船员考试中存在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1.在船在岗期间违反规定饮酒、使用违禁药品等;
12.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