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 起施行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文摘   2025-01-03 16:18   江苏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24〕8号    2024年12月19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已经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除长江干线)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的内河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农用船舶和游艇、摩托艇。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全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并对适任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五条  本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六条  申请取得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称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年龄和健康要求;

(二)经过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以下称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以下称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四)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在任意内河船舶上任职普通船员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七条  申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六)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第八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签发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类别资格栏内,签注“三类驾驶员”。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除长江干线之外的江苏省内河区域,总吨位100以下内河船舶”。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船员,其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在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签发。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应当在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签发。

第十三条  持证人申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内,任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累计不少于1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在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内,任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二)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申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外,还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二)持证人在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持证人在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申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且身体条件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材料。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应当提交最近1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证书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遗失申请补发的,还应当提交证书遗失情况说明;损坏申请补发的,还应当提交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补发的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与原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一致。

第三章  适任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从事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驾驶岗位适任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将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纳入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范围。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地点、培训规模开展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开展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课程,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过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确认。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本办法规定的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水上服务资历、岗位健康要求、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四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70分。

实际操作考试科目包括船舶设备操作与管理、船舶操纵与引航以及船舶应急处置三个考试项目,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合格后,实际操作考试科目方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参加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考场规则,组织实施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采用实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所使用的船舶,应当满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采用模拟器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模拟器性能和参数应当满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要求。

实际操作考试,考官和评估员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判标准》,填写完成《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重新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科目不合格的,按照考试项目单个进行补考。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合格的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收费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考试机构”,是指具体负责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发证机构”,是指具体负责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与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相关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9日。

附件:1.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

2.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判标准

3.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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