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1 起施行 | 江苏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文摘   2025-01-23 08:08   江苏  







江苏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通告第4号    2025年1月20日

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环境,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海事局对发生在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擅自逃逸;

(三)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五)船舶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

(六)船舶未经许可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七)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证书;

(八)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和实施检验;

(九)客船超员、超载运输,混装危险品车辆,不具备开航条件违规开航;

(十)进江海轮谎报、瞒报吃水;

(十一)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要求使用岸电;或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未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十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非法洗舱(包括洗舱未报告、内河危化品船舶在洗舱站之外的地点自行洗舱等);

(十三)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超核定航区航行、超载运输;

(十四)“三无”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或运输,及擅自利用“自备船”、非客船载人交通;

(十五)特定服务机构以故意拖延等各种形式拒绝免费提供,或变相收费提供内河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和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交通或锚泊服务;

(十六)船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要求;

(十七)故意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

(十八)故意不按规定安装或开启AIS,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经许可的船舶AIS标识码(“一船多码”)、套用、冒用他船船舶AIS标识码(“一码多船”);

(十九)船员考试过程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十)在船人员担任船长、高级船员时,未持有合格适任证书;

(二十一)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十二)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或者其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安全管理证书;

(二十三)假借海事管理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十四)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发现上述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江苏海事局或其属地分支局进行举报:

(一)4008012395全国海事服务电话;

(二)江苏海事局门户网站(https://www.js.msa.gov.cn)局长信箱;

(三)来信、来函、来访;

(四)甚高频(VHF)等其他相关工作途径。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尽可能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信息,提供涉嫌违法的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或者公司名称,以及具体的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并实施信用惩戒。

五、经调查属实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将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现金奖励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不高于行政处罚金额的10%;行政处罚金额的10%不足3000元或者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现金奖励按照3000元计算)。

六、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江苏海事局欢迎举报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与上述举报行为同等的现金奖励。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海事局关于实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江苏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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