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法规〔2024〕179号 2024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精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港航企业获得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极简海事政务服务是指不涉及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变更登记(变更船舶呼号、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等)、船舶文书签注(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等船舶文书)。
第三条 申请极简海事政务服务时,申请人应规范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提交相应材料。
一次为多艘船舶办理批量极简业务时,重复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可通过海事业务系统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可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随申办”等校验原件的免于提交相关证照原件。
第四条 办理极简业务时,申请人应配合受理人员校验相关证照、材料,并在复印件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条 受理、审核人员在办理极简海事政务服务时,应按照《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 年)》等规定和上海海事局有关场景式清单收取、审核申请材料并流转。
第六条 极简海事政务服务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和制证、签注。
在制证、签注环节,因申请人原因暂时无法提供证书、文书的,申请人应在极简海事政务服务审批通过后 3 个月内、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政务窗口预约制发证书或签注文书。前述预约事项,政务窗口应当场办结。
第七条 申请极简海事政务服务时提交的证照、材料,如发生关键信息变化,或因申请人原因超过 3 个月未完成证书制发或文书签注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八条 极简业务实行专档管理,优先开展电子化试点。其中,变更登记类业务,相关证书复印件归入单船档案;文书签注类业务,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上海海事局对适用本办法的申请人实施信用管理,为守信船舶及其相关企业提供便利措施。
对于申请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未遵守承诺事项、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其他失信情形的,按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船舶及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为其提供便利措施。
因申请人原因,连续 2 次未及时办结证书制发或文书签注的,政务窗口在半年内不再为该申请人提供极简海事政务服务一次申请批量办结服务。
第 十 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2022年10月31日发布的《上海海事局极简海事政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沪海法规〔2022〕158号)、《上海海事局海事政务帮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沪海法规〔2022〕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船舶变更登记极简海事政务服务申请书
2. 船舶登记审批单
3. 船舶变更登记极简业务附表(批量业务)
4. 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5. 船舶文书发放台帐
6. 授权委托书(极简海事政务服务)
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