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通航〔2021〕22号 2021年3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深圳湾公路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海事局辖区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辖区特定桥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负责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在施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维护良好的作业秩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第六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桥梁限禁航或导助航标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和导助航标志的相关资料。
桥梁管理单位应负责桥梁和导助航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桥梁助航标志及其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一)加强桥梁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巡查监控,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及时向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维护桥梁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三)桥梁因维修或其他原因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时,桥梁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当使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讯等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保持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并以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航行。
第九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追越、淌航、掉头、锚泊、试航、捕捞、采砂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取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的书面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方能作业。
第十一条 除桥梁和导助航标志维护的船舶外,禁止其它船舶通过非通航孔。
第十二条 船舶通行通航孔,应当:
(一)符合桥梁通航孔通航限制要求;
(二)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其它通过通航孔的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进入通航孔前,应当鸣放一长声笛号,以引起他船注意,对面的船舶在听到他船一长声笛号后,应当回答一长声笛号;
(三)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禁止船舶在通航孔追越及在单向通航孔会遇。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大桥单向通航孔同时有船舶需要进出时,从桥靠岸一侧水域驶出的船舶优先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禁止船舶通过通航孔:
(一)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
(三)当气象台发出热带气旋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
第十五条 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安全条件,拖带船舶、设施不得通行通航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船舶航行有碍大桥安全或大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大桥管理单位和主管机关报告,大桥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船舶不应强行通过桥梁。
第十七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梁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建立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主管机关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或人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桥区水域,是指桥梁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跨越海域的深圳湾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为大桥轴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湾公路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深海事〔2007〕126号)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深海通航〔2014〕83号)同时废止。
目前,我局辖区已建桥梁在方便交通的同时,对水上通航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保障通航与桥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规范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组织对《深圳湾公路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深海事〔2007〕126号)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深海通航〔2014〕83号)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深圳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通航水域桥梁是铁路、公路、水路等通道的咽喉节点,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将直接影响路网畅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对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圳湾公路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实行的是“一桥一规定”模式,珠江口航运的繁荣发展和辖区桥梁的不断建设、增多,桥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统一规范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先行示范区水上法治环境,保障辖区桥梁安全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依据
《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
三、修订工作
实行统一规定的模式。即辖区桥梁建设期、运营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统一执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桥梁建设、施工及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相关单位在桥梁建设前期阶段、施工期、运营期应分别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晰海事监管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桥梁水上安全监管格局。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从管理职责、安全主体责任、桥区水域通航要求、船舶航行要求、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重新梳理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管理职责。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明确了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负责落实通航安全相关责任(第四、五、六、七条),航经桥区水域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第八条)。
(二)规定了船舶航行要求。《规定》统一了深圳海事局辖区沿海及内河通航水桥梁桥区水域内的船舶航行规范,重点加强船舶通过通航孔规范要求,并明确了禁止行为(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三)规定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时,要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导助航设施发生异常,应当向大桥管理单位和主管机关报告(第十六条)。
(四)规定了法律责任衔接。《办法》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