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通航〔2014〕44号 2014年2月7日
各有关航运单位,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局属各分支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处室办事机构:
为了维护我局辖区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条 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通航孔航道航行。
船舶应当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
第五条 除公布的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通航孔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航。
第六条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以及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参与水上救助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八条 船舶在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通航孔航道内航行,应当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
(一)在单向通航的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通航孔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
(二)在双向通航的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通航孔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九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孔时,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则:
(一)禁止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二)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视程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
(三)禁止载运爆炸品或者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者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四)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2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禁止拖船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辅通航孔。
(五)禁止船舶追越、调头、横越等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试航、校正罗经、采掘、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一条 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应当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时,应当在规定的VHF频道有效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并在规定的VHF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四条 拟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应当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须通过桥梁的船舶计划通过书面或利用网上船舶计划动态报告系统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总吨、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宽度、实际吃水、计划通过的通航孔名称、预计抵达桥区水域时间、危险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
第十五条 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桥梁安全。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根据桥区通航技术条件,依法划定桥区水域,并且公布桥梁通航孔和通航孔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助航标志等相关通航要素。
第十七条 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十八条 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轻可能对桥梁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健全桥梁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且落实以下桥梁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措施:
(一)按要求设置和维护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区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定期测量、跟踪。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区水域满足通航标准;
(三)发现或者获知异常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确保桥区水域内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桥区水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桥梁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二十五条 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桥梁,是指跨越江、海水域,供铁路、道路、渠道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
(二)桥区水域,即桥区安全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三)桥区禁航水域,是指桥梁两侧一定水域范围内设置的专用标志连线至公布的桥梁通航孔航道边界线,与桥梁之间的水域。
(四)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者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8日起施行。
一、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下列有关通航高度的要求:
(一)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小于52米;
(二)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三)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四)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7米;
(五)航经闵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41.8米;
(六)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9.5米;
(七)航经闵浦二桥通航孔(主桥墩南侧)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8米。
二、桥区(安全)水域范围
辖区黄浦江各跨江大桥的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90米之内水域。
三、船舶航经奉浦大桥、闵浦二桥的船舶,还应当遵守各通航孔的通航要求:
(一)奉浦大桥
1.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上驶时,应当从北孔通过;当中孔无大型船舶行驶时,可视情况从中孔通过;
2.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下驶时,应当从南孔通过;
3.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二)闵浦二桥
1.船舶(船队)应当通过通航孔(主桥墩南侧)航行。
2.闵浦二桥北侧桥孔禁止船舶航行。
一、上海长江大桥共设通航孔5处,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和5号通航孔:
(一)1号通航孔: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通航净空宽度146米,航经1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37.5米。
(二)2号通航孔:满足3万吨级集装箱及5万吨级散货船通航要求;单孔双向通航,通航净空宽度585米,航经2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54.2米。
(三)3号通航孔: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通航净空宽度146米,航经3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37.5米。
(四)4号通航孔: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通航净空宽度102米,航经4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26.5米。
(五)5号通航孔: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通航净空宽度102米,航经5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26.5米。
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6.03米(吴淞基面),富裕高度为4.5米。
二、桥区(安全)水域范围
上海长江大桥的桥区水域为上海长江大桥轴线两侧各1500米之内的水域。
三、船舶可以通过VHF13频道或者电话021-59611222与崇明海事局联系。
四、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通过上海长江大桥主通航孔的计划按照规定向崇明海事局报告(传真21-69612379):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五)5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五、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通航孔。
一、东海大桥设置四个通航孔,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
(一)1号通航孔:满足500载重吨散货船通航要求,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空宽度2×56米,航经1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17.5米;
(二)2号通航孔:满足5000载重吨散货船通航要求,单孔双向航道,通航净空宽度300米,航经2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40米;
(三)3号通航孔:满足1000载重吨散货船通航要求,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空宽度2×100米,航经3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25米;
(四)4号通航孔:满足500载重吨散货船通航要求,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空宽度2×56米,航经4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17.5米;
东海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4.02米(85高程基面),富余高度为4米。
二、桥区(安全)水域范围:东海大桥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三、船舶可以通过VHF13频道或电话021-68287199与洋山港海事局联系。
四、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向洋山港海事局报告(传真:68287197;http://222.66.10.78/wyszw):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主机额定功率750KW及以上拖轮;
(五)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六)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五、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1号、3号、4号通航孔;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2号通航孔。
六、通过东海大桥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申请引航。
一、崇启长江公路大桥共设四个通航孔,自江苏省启东市向上海市崇明岛分别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
(一)1号通航孔:禁止船舶通航。
(二)2号通航孔: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全天候通航,500载重吨至3000吨级船舶限白天通航,由东向西(上驶)单向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52米,航经2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28.8米;
(三)3号通航孔: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全天候通航,500载重吨至3000吨级船舶限白天通航,由西向东(下驶)单向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52米,航经3号通航孔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28.8米;
(四)4号通航孔:禁止船舶通航。
崇启长江公路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为20年一遇最高潮位+4.31米(黄海高程基面),富裕高度为4米。
二、桥区(安全)水域范围:崇启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三、航行船舶可以通过VHF13频道或电话021-59611222与崇明海事局联系。
四、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通过崇启长江公路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向崇明海事局报告(传真21-69612379):
(一)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二)客船;
(四)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五)16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五、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通航孔。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安全是人类活动永恒的主题,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一个综合的、立体的运输体系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桥梁设施建设不断增多,并在交通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桥的安全也越来越引人关注。桥梁作为跨越航道的建筑物,在给国家和地方带来丰厚经济利润的同时也影响着船舶通航安全。随着桥梁工程数量不断增加、船舶的通航密度不断变大、船撞桥事故频繁发生,它不但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也会严重影响桥梁自身安全。
上海港跨江跨海大桥众多,大多是上海市重要交通枢纽,像东海大桥是洋山深水港的生命线,上海长江大桥是崇明岛、苏北地区与上海的交通要道,黄浦江各座大桥是连接浦东、浦西的市内交通枢纽的组成部分,因此大桥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桥的安全不仅来自路面,更来自水上,大桥多位于船舶流密集的主要通航航路,大桥附近通航环境和水文条件又相对复杂,大桥船撞风险客观存在。
在大桥船撞风险凸显的同时,传统的大桥安全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紧迫的安全需求。譬如相关大桥业主、经营单位的水上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大桥防撞保护装置和安全建设投入存在不足,大桥水上安全相关制度还不能满足安全需求,大桥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也不清晰,这些都对大桥水上安全管理和防撞工作不利。大桥防船撞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靠某个部门解决某个环节无法根本消除和控制大桥船撞风险,需要政府、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共同担当。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5章,1个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是立法依据、适应范围和主管机关。
第二章为航行、停泊和作业。对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进行规范。包括:船舶对“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通航孔航道”的选择要求;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的准备措施;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后,针对不同的通航孔(单向和双向)的航行方法;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一些禁止性行为;拟通过大桥船舶的报告要求,等等。
第三章为安全保障。包括:主管机关对桥梁参数的公布要求,船舶航海资料的配备要求和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处置要求;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包括: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对桥区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定义解释。
最后一部分为附件。将我局辖区内的10座大桥的参数、每一大桥的特殊航行要求、辖区海事机构的联系方式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