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盘点:那些年,无罪辩护失败的案件

学术   2025-02-01 08:52   天津  

盘点:那些年,无罪辩护失败的案件

  法耀星空原创  陈瑞华教授: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成功的标志,不能简单地以成败论英雄,关键在于律师是否真正全面抓住了“辩点”,并采取了恰如其分的法律行动,从而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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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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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大的司法环境下,做刑辩既有艰难,又有险阻,律师面临的执业环境不太理想,刑辩律师更多时候感受到的是无力、无助和无奈。用刘桂明的话说,做一个中国律师很难,做一个中国的刑辩律师更难,做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难上加难。

无罪辩护越来越难,全国各级法院越来越不敢作出无罪判决,全国法院无罪判决率常年保持在万分之四左右,以河北省为例,2024年公诉案件仅有54名被告人无罪,在这种无罪辩护困境之下,获得一份无罪判决已经难如登天,还能跻身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真可谓巅峰之作,上一期盘点了我在那些年,入围的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但刑辩失败、绝望依旧是常态。

失败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羞于启齿的事情,但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又不得不面对,不得不接受。所有的刑辩律师都在追求“最好的辩护”,都对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心向神往,但是绝大多数刑辩律师为实现无罪的结果艰辛努力却往往无果而终。

前优秀刑辩律师伍雷曾撰文指出:

并非你无罪就会被判无罪。

并不是有法庭的地方就会有公正。

并不是无罪证据非常扎实,就会得到公正的判决。

并不是精彩的辩护一定会得到公正的结果……

我们相信我国的法治水平在不断进步,随着少捕慎诉的理念推行,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数量增多有目共睹,但是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很多,诸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理念仍然非常薄弱,错案追究制度,有关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依然十分艰难,徒有虚名的公检法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纪委监委办理的、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始终是辩护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等等。

实践中,有的案件辩方全部否定了控方的指控,但不是法院宣告无罪,而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有的案件指控罪名明明不成立,法院为了定罪目标,而另起炉灶变更罪名;有的案件辩方、控方、法院都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在当下却得不到无罪的结果;有的本无罪却单处罚金、判了缓刑、判了免于刑事处罚、实报实销;有的,等等,但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没有获得无罪判决总是一种遗憾。

本文将盘点令我遗憾的、无罪辩护失败的案件。


01

杨某骗取贷款、诈骗案



本案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涉嫌四项罪名——骗取贷款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窝藏罪。我的当事人杨某涉及骗取贷款罪、诈骗罪,原一审判处骗取贷款罪四年,诈骗罪十一年,数罪并罚十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九十万。三被告人上诉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报案人是某公司财务经理,直接到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内容是公司财务部助理臧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8300余万元。受案意见是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初查。但是在受案第二天就迫不及待立案了,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接下来的侦查方向却朝着骗取贷款罪去了,我们判断是公安机关为了非法保护本地企业,如果挪用资金的话,被害人是公司,如果是骗取贷款的话,被害人就是银行,一旦判决骗取贷款罪成立,公司就无需偿还几千万的银行贷款。

指控的基本框架是,公司在四家金融机构的贷款都是公司的财务经理助理藏某某和我的当事人共谋冒用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者偿还民间借贷。

发回重审后,恰好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修正,骗贷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定罪。所以,在重审庭前,我向市检申请撤销对骗取贷款罪的指控,主要理由是2022年《立案标准》第22条规定,本案将达不到立案追诉定罪标准,指控的四起骗取贷款罪均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对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起诉,撤销对骗取贷款罪的指控。

2021年12月23日高院发回重审一年后,才迎来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合议庭在控辩双方发问环节,便发现了重大问题,当即切换为庭前会议,会上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令辩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拟补查调取证据的意见,于是案件又进行了长达六个月的补充侦查。后又在沧州中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辩护人对全案指控均作无罪辩护,然而仅在骗取贷款罪打掉两起,但又对最终裁判结果毫无影响。

当事人果断上诉,二审开庭后,我们发现了公安机关造假材料,案件才有所起死回生。我们律师申请调取报案公司实控人高某某的银行卡是否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以证明臧某某不可能私自动用该账户的资金,公司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是知情的,而指控臧某某、杨某冒用公司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指控是不成立的,因此高某某的银行卡是否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通过二审艰难的辩护,终于打掉了骗取贷款罪,但法院直接变更了罪名为挪用资金罪,这其实也在我们意料之中,但还认定了另一个罪名诈骗,诈骗罪部分明显证据不足,而且没有被害人,两位被害人在法庭上都认为自己没有被骗。

本案曾在发回重审后沧州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查提纲提出意见:“关于诈骗犯罪,目前尚无证据证实二人事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及共谋,只是后来臧某某逃匿,可以据此认定臧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未还欠款的故意,而不能认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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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张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我的当事人在地里偷铜钱被重判十年,这个案件涉及的罪名是盗掘古墓葬罪,法律规定盗掘三次以上就要十年起刑,定案关键证据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它根本不具有任何的客观公正性。
没有挖掘到墓葬、没有现场勘查出墓葬、没有辨认出墓葬,没有任何图片、影像呈现出墓葬,也就是物证(古墓葬)并不存在。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墓体具体位置,出具报告的鉴定评估人员也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根本不具备鉴定评估的前提和基础,就这样河北博物院竟然堂而皇之地作出了清代古墓葬的认定,还凭空认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研究价值。
出判前,我也设想案件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果,包括这个最坏的结果,那就是法官径直采纳河北博物院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为了打掉这个假报告,我也想过一些办法,我们先后去河北博物院、河北文物局反映,家属也到国家文物局反映控诉,可是冤枉你的人,最怕你知道他们是怎么冤枉你的,所以就会竭力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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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安某盗窃案



我与董印河律师无罪辩护的河北顺平县安某某盗窃案,顺平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安某犯盗窃罪不妥,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然而,法院并未宣告安某无罪,而是变更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最终判处安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缓刑。

我一直坚持认为,关于盗窃罪无罪理由充分,法院通过变更罪名避开无罪判决,殊不知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更为荒唐。对法院没有直接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感到遗憾,更为遗憾的是,被告人判了缓刑没有上诉。我一直在构想,二审会发生什么?发回重审?改判无罪?再变回盗窃罪判缓刑?或改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变更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未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剥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应当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然而被告人安某某不具有类似目的,而其主观目的是想合理利用水管,造福老百姓,也是符合土地整治目的。

被告人安某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和犯罪事实,涉案水管自安装后因机井不出水就无法使用,水管是废弃的,导致荒山无法浇水,完全“靠天吃饭”,不存在破坏的基础。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才是破坏生产经营,而荒山是安某某承包的,其将水管挪到有水的机井上,不仅不可能破坏生产经营,反而有助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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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臧某某挪用特定款物、诈骗案


2015年,唐县迷城乡下庄村村干部马某、藏某某挪用养猪扶贫款71800元,用于修建下庄村两座桥、路边墙、防洪渠等工程。

我认为,虽违反财经纪律,但错不至上刑。虽然挪用了扶贫款,但自己分文未得。结果上没有造成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失,没有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反而是有利于民的,于是,我决定为村主任藏某某作无罪辩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后来藏某某又进行了申诉。公诉机关指控挪用特定款物罪,原审法院经过长时间的补充证据,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令人意外地定了诈骗罪。

二审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开庭前,公诉人也认为诈骗罪太牵强,依然公诉挪用特定款物罪,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法院竟然笔锋一转判决挪用特定款物罪,藏某某上诉后维持原判。依我来看,挪用特定款物罪和诈骗罪都是无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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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杜某盗窃、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案



本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斗争某地首例宗族恶势力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5起犯罪事实),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的五起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定,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只认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上诉后,虽然摘掉了恶势力帽子,但依然维持盗窃罪部分。目前正在申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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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高某失火案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罪名也不重大,在卢龙县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影响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等三人于2016年2月2日上坟烧纸,未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致使木井镇黄土营村一猪场发生火灾,经鉴定财产损失571751元,死亡一人。

我做无罪辩护主要两个部分,一是被告人不在场,没有犯罪事实,在案证明被告人在场的证据要么是间接证据要么是伪证,法庭上我将进行精细化质证指出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采纳;二是火灾事故鉴定和价格鉴定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作出火灾事故鉴定的卢龙县消防大队没有管辖权,程序违法,火灾事故鉴定结论不唯一,且存在自相矛盾,不客观、不真实,有违科学;作为中介机构的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补充鉴定,更是违法重重,之前作出的鉴定中心现已无火灾鉴定资质,三名鉴定人员不知踪影,导致法庭通知出庭作证都难以联系,即便该中介机构有资质,它也无权对火灾起火原因等事项作出鉴定结论。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纯属废证,消防大队已经作出说明承认没有统计在案被烧物品,无委托何来鉴定,鉴定标的来源不明,难以证明与本案建立关联性,仅这一条该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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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类案件难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袭警类妨害公务,被害人是人民警察或者辅警,毫无疑问这给无罪辩护造成了极大障碍。

本案的被害人是曲阳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虽然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指定到唐县检察院办理,避开了未来曲阳法院做自己的案件的法官尴尬局面,但是如果案件上诉到他们共同的上级保定中院会不会护短呢?会不会对妨害法院执行公务产生逆反心理?据悉案件发生后,曲阳法院的院长从保定中院调任的,上诉至保定中院寻求救济岂不是有缘木求鱼之弊。

本案执法主体不合法,四名执行人员分别是法官助理,书记员(聘任),两名协警,既没有没有执行公务证,也没有出示执行公务证,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执法程序不合法。本案最诡异的地方是在案发的七个月后,曲阳法院补充一份未录入系统的司法拘留决定书和一份执行职务过程的情况说明。案情因这两个新证据由此改写。法院自己家开的,缺啥补啥,这对无罪辩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上诉后,我们律师还未与法官谋面,就在电话中给我们律师一个下马威,暗示律师不要做无罪辩护,这是不受欢迎的。这注定这名法官主持不了正义,念歪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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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耿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被告人家属迷信“关系”,没有聘请律师,被告人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认为将全部款息还清就可以判缓刑,选择违心认罪认罚,开庭后被告人被批捕,被告人家属大呼冤枉,情急之下决定委托律师。结果耽误了辩护的时机,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后悔不已。

我介入本案,已经开过庭了,审限仅剩两周时间,接受委托后及时与法院沟通,结合阅卷、会见情况,取证,提交新的证据,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再次会见发现新的事实,被告人作出自述材料,结合该事实形成补充辩护意见,与法院和检察院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将未请律师耽误的工作全部补过,终于触动法院准备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开庭前,审判长宣称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基层法院属于审理的常见多发的案件,但像本案这么多次开庭,这么重视是非常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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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韩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9年7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罪等四罪案件。我和杨卫英律师参与了案件一审、二审的辩护工作,对非法采矿罪部分全程做无罪辩护。 辩护过程中,已然察觉到这可能是马后炮式的审判,果然二审很快维持了原判,法院的判决理由很简单,对辩护意见反驳无力,错误理解了法律,并不足以令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其最大的致命伤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案子结束后,至今仍耿耿于心,我依然不认为案中河道采砂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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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籍某某盗窃、窝藏案



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窝藏罪两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实,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科决定对籍某作不起诉决定,但后来了解到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还是很遗憾将籍某以窝藏罪起诉到法院,对盗窃罪不予认定。

一旦错过检察院的不起诉,指望法院判无罪难度急剧加大。一审判处被告人窝藏罪2年,上诉后改判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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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郎某平受贿案



本案祸起村委会作为被告的一场民事诉讼,村民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被村委会告到法庭,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均判决村委会败诉,但村委会一直持有异议,对终审维持裁定不服,这对原告村民执行补偿款形成了障碍,原告村民为了拿到补偿款,并扬言控告揭发郎某平,不惜构陷郎某平。原告村民与本案行贿者四人其一串通一气,与检察院里应外合,本不属于检察院侦查管辖的受贿案件,检察院表现意外反常重视匿名的举报,偏听偏信,似乎早有准备便开始了初查。

一审法院认定郎某平受贿20万,判处有期徒刑4年。案件上诉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然而,本案在原一审时已经经过审委会讨论,即便发回重审换一回合议庭,无罪辩护依然很艰难。

郎某平和我们律师依然作无罪辩护,法院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应地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相当于实报实销,郎某平不服改判结果果断提起上诉,二审上诉期间,郎某平走出看守所,但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神速草草维持原判,未开庭,未听取律师意见,裁定书还遗漏了辩护律师信息,二审完全形同虚设,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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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张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意见,职务侵占罪(两起犯罪事实)和挪用资金罪均不构成犯罪。法院为了完成实销实效,变更罪名高利转贷罪,判处缓刑。后经三次上诉三次发回重审,高利转贷罪不构成犯罪,又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第一次变更罪名,由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变更为高利转贷罪,未听取律师意见,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属于程序违法。第二次变更罪名前,法院认为高利转贷罪因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而无法成立,专门通知辩护人就骗取贷款罪做辩护准备参加庭审。

我坚持认为,骗取贷款罪也是无法成立的,首先,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张某某从信用社贷款95万,且没有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未达到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次,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之间没有骗取贷款的犯意联络。四被告人分别与不同的信用社建立贷款关系,分别签署贷款合同,不同的抵押物。不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行为。时间同时性,材料的统一性,用途共同性,但这不符合刑法的共同犯罪特征。再次,张某某没有欺骗银行,银行未受到欺骗,在案证据也不足。最后,未给信用社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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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张献伟徇私枉法案某涉嫌妨害公务无罪案



张献伟是一位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件故意伤害案件时,传唤一名嫌疑人薛某后,经查监控录像,无法证实该名嫌疑人参与打架,经请示分局法制,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在收取3000元押金后,没有对薛某采取强制措施,后该案移交刑警大队,张献伟参与了部分侦查工作,同时也传唤薛某归案,因薛某在庭审中供出张献伟收取3000元保证金,监委先行调查,突然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张献伟被控徇私枉法罪。

张献伟没有任何通过伪造证据、毁灭证据,隐瞒事实和违反法律手段包庇薛魁的行为,相反张献伟是正常办案,一直在积极破案,可谓功不可没。在案没有证据证实张献伟具有个人私利的主观故意,没有徇私的动机,张献伟的行为达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故一审判决认定张献伟构成徇私枉法罪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错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和张献伟受邀到呼市公安局同维权办、政治部、督察大队、法制支队参加张献伟徇私枉法案维权会议,后经市局相关部门会商,做出了张献伟没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结论,并提交二审法院。

监委提审张献伟说,我们认为你这个案子构不成犯罪,最多就是个违纪问题,本来准备做个诫勉谈话结案,没想到检察院对你立案了。张献伟徇私枉法案|监察委:如果判你有罪,你应该上诉

一审出判后,经分析一审的判决意见和理由,我认为要么强词夺理,要么没有建立在证据和唯一排他的逻辑基础之上进行推理。不仅没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而且逻辑难以自洽,梳理了一审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要点。详见:张献伟徇私枉法案| 判决书的错误要点辨析

我专门对徇私枉法罪的内在构造进行了法律研究,详见:李耀辉| 徇私枉法罪的内在逻辑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包庇”行为总结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我通过检索案例,对“包庇”行为进行了剖析,详见:谈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以张献伟徇私枉法等案为例。徇私枉法罪 中“包庇”的共性和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枉法的目的(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结合张献伟徇私枉法案,可以说张献伟完全是正常办案,积极破案,不存在任何故意包庇他人的枉法行为,无罪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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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徇私枉法案|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


14

张月珍妨害公务案



本案是彻头彻尾的人为制造假案,从报案记录、报案笔录、传唤证、证人证言、非法口供、伤情照片、医疗证明书等都是虚假的。

本案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改判,再上诉后维持原判,目前正在申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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