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林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不起诉案
法耀星空原创 河北林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由李耀辉律师亲自操刀辩护,并成功获选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为李耀辉律师颁奖。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对本案进行了专业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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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22时20分许,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L县滏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滏阳街与北环路交口北约300米处,将正在此处查处酒驾的民警宋某撞伤,经X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08mg/100ml。经L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宋某无责任。
公安机关先后立案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先起诉危险驾驶罪,开庭前又补充起诉妨害公务罪,后又变更起诉撤销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一审判决认定成立妨害公务罪。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证据发生变化,证明林某醉驾驾驶机动车故意闯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妨害公务罪撤回起诉,对林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最终全案无罪。
专家点评
点评人:何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实证研究方法。荣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林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撤诉不起诉案点评
谢谢朱明勇律师,也非常感谢西法大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的邀请,来参加这样一个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一个活动。当时刚才陈实老师说他抽签的时候,其实我是很早在我们那个群里头很早就提出来,我说我要讲这个案子,因为我对这个案子很有印象,当时我们在评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性。
那么这个典型性刚才李律师也讲到了他的整个辩护的过程,那么我也觉得我们这个案子其实还很好地体现了我们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这种有一系列的一个状态。
所以跟其他案件相比,虽然说这个罪名相对比较轻微,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但是实际上我觉得恰恰体现了说我们实体法上罪名的严重程度和我们辩护的专业性和精彩程度。
它有很多情况下不是正相关的关系,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也可以做得很专业,做得很有价值。
我们说写文章是以于细微处见真章,但是我觉得我们可能从轻罪微罪中见,我们辩护的真章可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那么这个案子我觉得从这个辩护效果上来说是非常好的,虽然经历比较曲折,但是大家也能够看到它一直是在向好的效果上的发展,比如说从两罪到一罪,再比如说从起诉的实刑,最后在不认罪的情况下一审判了缓刑,再比如说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一审撤回起诉,所以它整体是一个一直在向好的过程,除了这个辩护效果好之外,我觉得本案的整体我有三个整体上的一个感受。
第一个就是,关于刚才李律师也讲到这个过程比较曲折,那么客观上讲可能除了再审以外,这个案子已经基本上经历了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能够经历的各个阶段,包括那些其他案件中没有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都有那些被延长和增加的阶段,比如说退补、补充起诉、撤销某一罪名,我就在想现在我们检察院取消了,我们搞了“一取消三不再”(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在“一取消三不再”之前的案件比来说的话,这个案子的案件比很高,是属于考核要扣很多分的。
那么我们这个案子里头有侦查终结、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补充证据、补充起诉,一审开庭、撤销指控、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整个流程是比较复杂的。
那么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辩护律师经常讲,说我们中国的无罪辩护有很多现实的形式,并不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真正的只有这一种形式,有很多这种无罪辩护成功的现实形式,在我们这个案子里头也很多。
包括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检察院对于危险驾驶这个案子就曾经退回补充侦查,那么撤销某一个罪名的起诉,包括二审,一审判缓刑,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判缓刑实际上都反映了我们的无罪辩护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所以又体现了我们的很多的无罪辩护实际上已经取得成功的东西实践样态。
那么第二个感受,其实我在看案卷的时候,不知道这个案子背后压力比较大,刚才李律师介绍的其实案卷里头反映不出来,所以整个来说就是始终坚持了这种无罪辩护的方案和策略。
我觉得从我们辩护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有一些案件,比如说你起诉俩罪名,你的辩护成功了,打掉了一个罪名,撤回了一个指定了一个,包括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说给你判了个缓刑,其实已经从辩护角度说已经挺成功了。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律师没有说取得部分成功的基础上,就见好就收,或者说我们采用了一些相对比较容易的辩护方案,比如说罪轻或者是罪轻加无罪这种辩护策略,那么实际上始终坚持了无罪辩护。
我也看到李律师的办案手记里面特别提到在上诉的时候,还专门考虑了一下“上诉不加刑”,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在考虑到不会产生更为差的结果的基础上,坚定的采用无罪辩护的方案来进行上诉。这是第二个,我觉得整个无罪辩护的策略和方案是贯穿于我们这个案件办理的。
那么第三个虽然说一直都是无罪辩护,但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辩护的具体策略和辩护要点上面其实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对危险驾驶罪来说,主要是抓住程序违法的问题,虽然我们也是围绕证据通过程序违法来打掉最关键的证据,那么使得在检察院在一审判决之前就撤回起诉。对于妨害公务罪其实也涉及到证据问题,但是它并不是我们在危险驾驶案件里头采用的这种非法证据的问题,而是主要通过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一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角度来开展。
我们这个案件可能在整体上在实际法上问题不是很多,但是我也关注到刚才李律师讲他的三点经验里面讲到,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把闯卡的这种妨害公务的案件的一些成立要件,从当事人行为主客观方面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从实体法方面也虽然问题不多,但是也没有放过。
这是我谈的第一个方面内容,就是对这个案件辩护的一个整体的感受,那么除了这些整体感受之外,还有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我觉得除了我们的辩护律师在行使他的辩护权利的时候,我们比较常见的像这种会见权阅卷权大家都会去行使。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还有几个方面我觉得是特别需要关注的,第一个也是刚才李律师自己介绍这个经验时候讲,第一点就是去走访,那么我觉得走访其实就是充分运用了我们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调查取证其实也有很多种类型,在这个案子里头并没有说通过调查取证去获得了一个能够在法庭上拿出来作为定案依据的新证据。
那么主要是通过走访,因为我看案卷的时候,我不知道到医院是暗访,那么不管是走访还是暗访,实际上这个目的是通过调查取证去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哪些问题,去质疑控方提出证据,所以我觉得这种角度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中的调查取证中,是不是因为毕竟像电视剧演的突然发现一个很重要的新证据,这个其实是比较难的。
像这种的调查取证,像这种新形式的律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更好的发挥他的主观的东西,我觉得是不是更值得提倡一些。
那么这里头李律师开展的工作包括两次实地走访案发的地点,还有走访医疗机构,还有走访另外一个刚才他们没有提到,当时车上还有另外一个同行的人,那么同行的人提供的一些东西可能也能够去反对当时现场的10来个交警的一些证明,这是第一个关于调调查取证的具体形式。
那么第二个我觉得是充分运用了我们法律规定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刚才李律师也谈到了,我是在想在我们这个案件里面,其实特别好的把握了我们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刚才李律师也谈到了,实际上我就在想,虽然说我们真正在实践中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真出庭作证了,并发挥了很好的效果的这种案件应该也是很少数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我申请出庭作证了,你没来,我好几次我在二审的时候我也申请,发回以后我也再申请,你不得不以各种理由来告诉我我参加不了,包括什么疫情封闭去值班什么各种的理由。
那么实际上就是通过多次坚持的申请出庭作证,导致他没来,实际上就说明了你不出庭作证的理由是没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就可以去运用我们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那条规定,去打掉这些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证言。所以我觉得因为我在看这个案子的时候,刚才李律师讲的案卷里头办案手记里没有体现,我当时觉得这个案子能发回重审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的是申请出证人出庭作证,刚才你也是这么认为的是吧?实际上效果可能也是这样子。
那么这是第二方面,第三方面我觉得是充分行使了我们申请排非的权利。
当然我们这个案子跟其他的那些案子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谭修义的案子肯定主要是很多都是言辞证据,但这个案子是实物证据,是实物证据的排非,但是实践中我们不管理论上来讲还是实践中来讲,其实实物证据排非挺难的,但是这个案子有一个好处,它是有相应规范操作要求的,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要求以及有大量的案件之前已经处理过,这也是涉及到刚才李律师讲到的类案检索。
那么类案检索中发现了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去处理的时候,已经有很多案子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就可以通过因为物证的取证,包括提取、保管、送检的一系列流程,违反法律规定来实现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的这样一个效果。刚才李律师没有谈到,在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中,还对控方补充的侦查实验笔录也做了一个质疑,当然它不是排非,实际上是说因为它不具有相关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侦查实验笔录一般我们也认为它是有物证,那么这是第三方面。
那么第四方面我觉得是对我们的侦查实验的运用有一个比较好的把握,在这个案件里头有好几个侦查实验,有用消毒液到底会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也有用侦查实验来看到当时他撞的时候是个什么情况的。那么整个来说,其实我们刑诉法,包括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侦查实验的要求其实有一些规定,但是不是太明显,但实践中我自己感觉其实侦查实验的运用还是有一些混乱的状况。
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侦查实验在刑事诉讼中是用于验证案件事实的工具,它的设计和执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真实的模拟的案件的条件,有明确的实验的目的,遵循程序规范以及确保方法的科学性。
同时通过侦查实验必须要有一个案件事实有相关性,并且能够得到一些普世性的结论。那么我觉得在咱们这个案件中是比较好的去对照这些要求,来排除了一些不能叫排除,来质疑了一些侦查实验的笔录,他能不能在本案中发挥证明的作用,包括第一个就是到底要用了什么消毒液的问题,用这个消毒液会不会影响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从看案卷的角度来说,李律师的质证的方法是这个案件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是有国家强制性法规范要求的。
那么对于同样的有一些,因为对于消毒液的问题只做了一个实验,他只做了一个人的实验,其实他是没有普世性的,那么也没有再现当时抽血时候的实际环境等等,实际上有排除了这个案件跟他有相关性和真实性的问题,这是第四个感受。
那么第五个我觉得是案例检索的问题,案例检索刚才其实已经谈了很多,我觉得在我们这个案件里头,辩护里头主要是通过案例检索来协助理清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确定这种辩护的策略。
那么第二个是通过案例检索的方式,案例检索的方式来强化我们辩护策略的说服力,并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参考。那么你这里面既包括提供了22份,因为使用乙醇的消毒液导致检材被污染的不起诉的案例,也包括提供了本地法院所判处的妨害公务罪的一些判例。
那么整体来说,我觉得这五个方面既是一些辩护的技术,也是一些技巧,也是一些策略,是跟整体的无罪辩护思路是紧密捆绑在一起的,与案件事实做了一个很好的结合。
那么这是我学习辩护的一些体会,最后也是要祝贺李律师办了这样的很成功的案件,也向我们在座的以及从事我们无罪辩护的律师,尤其是在一些轻微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表示最崇高的敬意,谢谢!
办案手记
以案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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