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仅靠一个钱包就能判死刑?

学术   2025-01-14 08:03   河北  

仅靠一个钱包就能判死刑?

  法耀星空原创  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影响最为深远,刑诉法则是与刑法相配套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了公权力机关如何开展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可以说未经刑诉法所规定的合法程序,刑法中的相应罪名就不能施加到个人头上。

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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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无意中刷到一个日本综艺恶作剧短片,大概剧情是节目组工作人员提前趁光头哥走开时将一名女士的钱包偷偷放进他的背包中,该女士报警后警察从光头哥的背包中搜出钱包,光头哥百思不得其解,连连说我没偷,警察说偷了就是偷了,有什么好狡辩的,二话不说就把光头哥铐起来带去法院,光头哥更加百思不得其解,就算犯了天条也没有不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就被直接带到法院的道理。

法庭上光头哥大义凛然,知道自己没有偷盗,坚决不认罪,检察官向他发出灵魂拷问,“钱包总不会自己飞到你的背包里吧”,在“人赃俱获”前面光头哥竟无言以对,但仍不认罪,检察官却以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建议死刑,光头哥听后大吃一惊,肯定开始怀疑人生。

法律援助律师对这个极其荒唐的结果竟然表示完全同意,遭到光头哥怒怼“找你干什么吃的。”这时检察官话锋一转,只要光头哥认罪并向受害人道歉,有可能会调整死刑的量刑建议,此时比窦娥还冤的光头哥再三思量,保命要紧,不得以选择认罪,结果法官宣判死刑,在旁听人员哄堂大笑下光头哥被押下法庭,法警告知光头哥明早执行死刑,直接送进监狱,二审救济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都省略了。

偷盗一个钱包,就要判处死刑,当然这是为了整盅的喜剧效果,但历史上,19世纪的英国刑法极其严厉,死刑覆盖面很广泛,盗窃5英镑都可以判死刑,而且在暴虐的刑法面前,还缺乏正当程序保障,所以冤假错案丛生,无辜者深受其害。

然而在严酷的死刑制度运行下,并未达到预期的死刑威慑效果,犯罪率并没有降低,反而一些猖狂的小偷在死刑执行现场对围观群众继续扒窃。这正验证了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的经典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现实中,像光头哥一样被栽赃构陷的案件时有发生,我看到这个整盅综艺短片,就立马联想到在办的邯郸武安冯某某盗窃案,冯某某是一名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人员,因一名涉案人员被扣押的手机内的支付宝的钱款分多笔转到冯某某的支付宝内的余额宝内,被控信用卡诈骗罪,后改变罪名盗窃罪,冯某某对这一指控跟光头哥一样很懵,很无奈,一直辩解不是自己操作的,都是自动转入余额宝,也不知道谁给他转的。

有人会质疑,不是你操作的,钱怎么到你支付宝了,但如果真是他,又怎会往自己支付宝内转移呢?不怕暴露吗?

虽然从经验法则上看,这种事情出现的概率很低,但是司法认定案件事实是要进行证据裁判的,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在案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外,没有任何其它直接证据证实冯某某作案,也就是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冯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平等地运用于每一个被追诉人,那么,这个社会每个人都将是不安全的。比光头哥幸运的是,冯某某案件有现代诉讼程序保障,即便真的是一件冤假错案,只有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也可能会避免发生。

为什么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此重要,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影响最为深远,刑诉法则是与刑法相配套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了公权力机关如何开展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可以说未经刑诉法所规定的合法程序,刑法中的相应罪名就不能施加到个人头上。

假设日本刑法很严酷,光头哥盗窃一个钱包就要判处死刑,当庭认罪都无济于事,那么之所以出现光头哥被判处死刑的荒唐结果,是因为缺乏一套公正的诉讼程序。

可以这么说,暴戾的实体法如果能够得到公正无偏的适用,人们也可以忍受。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付诸抉择,人们宁愿选择用完善的程序法去适用暴戾的实体法,而不愿选择以暴戾的程序法适用良善的实体法。

靠一个钱包就能定罪吗?

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使得打击犯罪不再具有绝对的意义,不择手段、不问是非的刑事诉讼方式受到严格的禁止。

假如在光头哥盗窃案,有侦查程序,警察积极收集证据,比如通过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听取光头哥的供述与辩解,对钱包上的指纹进行鉴定,调查光头哥与失窃女士有无交集,光头哥有无作案时间,等等,或许通过这些侦查行为就已经洗脱光头哥的嫌疑。

检察官能够客观公正,不要诱骗认罪,辩护人能够有效辩护,法官能够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控辩审各司其职,当有所为,就更大可能会避免一次冤假错案。

仅靠转账记录能定盗窃吗?

在冯某某盗窃案中,涉案人员被扣押的手机支付宝转账到冯某某支付宝中,支付宝账户凭空多出钱有些不可思议,但在冯某莫不知情的情况下却可以完全实现,因为通过支付宝转账,资金会立刻到达对方支付宝账户,无需任何确认接收步骤。

本案仅有证据证明转账的“结果”,却无证据证明转账的行为。关于谁使用涉案人员的手机向冯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的,至今仍迷雾重重,其实无非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涉案人员自己转,二是冯某某用涉案人员手机转,三是他人用涉案人员手机转。第一种情况可排除,涉案人员被羁押,手机被扣押,与冯某某互不认识,没有任何条件实施。后两种可能性暂无法排除。但冯某某是没有机会接触手机,也不掌握支付密码,其也就无法操作完成转款,按照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如果控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冯某某使用涉案人员手机操作转账,仅靠转账记录无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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