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5年第1期
目次
一、不利类推的方法论及其弊端
二、有利类推及其方法论探究
三、有利类推的具体运用:若干范例
四、结语
摘 要:基于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考量,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必须被遏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重视个别思考、满足处罚必要性诉求、与特定被告人“较劲”的刑法适用方法不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针对不宜处罚或重罚的情形,立足于整体思考的方法论,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最终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实务中已经有一些判决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存在。对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有利类推的突出问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类型思考并建构相应适用规则:对盗窃等财产犯罪后积极退赃的,可以类推适用贪污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逃税罪后补交税款除罪化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所有涉税犯罪;对挪用公款后退还的,可以类推适用挪用资金罪的从宽处罚规定。此外,对单位行贿后自首的成立与否以及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具体认定等,都可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的射程问题,以使案件处理结论更加容易被国民所认同,有效缓解我国刑事审判实务量刑过重的现实压力,确保罪刑关系更加协调、合理。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型思考;刑法方法论
一、不利类推的方法论及其弊端
二、有利类推及其方法论探究
三、有利类推的具体运用:若干范例
四、结语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总体良好。今后,要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还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不利类推的弊端,继续防止不利类推以隐秘方式得以施行。无论何时,司法人员的担当和作为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罪刑法定原则的部分危险来自刑法规定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让法官在解释刑法时无意地滑向了类推适用。因此,未来要减少不利类推,就需对刑法规范的确定性提出更高要求,刑法立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尽可能做出详尽的、避免法官做类推解释的规定,以限制法官擅自做出处断的权利。
与此同时,对有利类推的价值目标、判断逻辑、适用情形等,也需要进行深入探究。应当在不违背民主主义,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国民规范认同感的前提下,适度扩大有利类推的适用面,有效缓解我国刑事审判实务量刑过重的现状,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合理,尽最大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为此,在司法实务中需要适度改变法官在适用有利类推时畏手畏脚、宁重勿轻的现状。
(本文责任编辑 杨建军 付玉明)
因篇幅限制,略去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