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决策机制的高度行政化把律师辩护带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正式的法庭审理程序已经结束,另一方面,决定案件结局和被告人命运的“诉讼活动”还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假如仅仅将其辩护活动局限在法庭上,仅仅着眼于向合议庭成员“灌输观点”,那么,这无异于贻误战机,导致真正对案件拥有“裁判权”的个人听不到律师的声音,而仅仅根据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所提交的可能充满预断和偏见的裁判意见,就秘密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局。按照经济学常识,有什么样的市场需要,就会出现什么样的产品。我国现行的“定期宣判制度”使得审判者与裁判者发生严重的分离,律师指望通过向合议庭成员发表辩护意见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局,通常是难以产生积极效果的。既然如此,律师的辩护活动就不应仅仅局限在法庭上,而应延伸到法庭之外,乃至扩展到庭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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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律师应像医生一样提供治愈\缓解\抚慰价值| 新版《刑事辩护的艺术》重磅来袭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假如仅仅将其辩护活动局限在法庭上,仅仅着眼于向合议庭成员“灌输观点”,那么,这无异于贻误战机,导致真正对案件拥有“裁判权”的个人听不到律师的声音,而仅仅根据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所提交的可能充满预断和偏见的裁判意见,就秘密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局。按照经济学常识,有什么样的市场需要,就会出现什么样的产品。我国现行的“定期宣判制度”使得审判者与裁判者发生严重的分离,律师指望通过向合议庭成员发表辩护意见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局,通常是难以产生积极效果的。既然如此,律师的辩护活动就不应仅仅局限在法庭上,而应延伸到法庭之外,乃至扩展到庭审之后。
一、司法决策机制的行政化
二、法官的案结事了思维
三、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