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执法活动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与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然而,近年来,一种被形象地称为 “远洋捕捞” 的违规跨区域执法现象却如暗流涌动,侵蚀着法治的根基,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担忧。这种执法方式,背离了执法初衷与宗旨,将执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尊严造成了多方面的严重危害。
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现象多发,执法权被用作个别单位、个别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利益的工具。集中表现为违规异地执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现象。
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打击了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财产不受保护、执法不依照规定,趋利性执法成了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另一方面,违规异地执法,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更是对许多企业的经营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具有连锁性质的负外部性影响。有些甚至已异化为极端的“直接划转”。
据此前媒体报道,广东某地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内强令某外地企业财务人员将公司及关联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约3亿元全部转入当地公安局的账户,导致该公司一千多名员工工资、数十万平台主播及合作伙伴收益无法支付,而此报道后近一年时间,该笔款项依然没有依法按规定原路返还,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发生在河南某地的一起“远洋捕捞”案,当地公安机关更是将远在成都的一家以销售内衣的港资企业负责人抓捕,该企业大量财物包括个人物品被查封、扣押、冻结。据公开庭审显示该企业还有巨额的并不涉案的产品“微蜜蔻”面膜也被扣押近两年时间,不久前网上拍卖流程反映该产品扣押至临近过期,在最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拍卖价值从600万元到200万元,直至最后以50万元拍卖成功,这种大规模违规超范围查封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近年来,为了遏制逐利性执法,我国相继出台了公安部《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 -2025 年)》等多个政策文件,有关内容也被写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之中。可见中央政府对趋利性执法问题高度重视,最高检挂牌督办趋利性执法案件,是对保障民营经济,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行动。
趋利性执法的本质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滥用权力,地方行政权力的意志投射到本地执法乃至司法系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趋利性执法现象进行监督、纠正,敢于刀口向内,督办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假错案机制,有利于遏制趋利性执法的高发态势。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纠正错误的法律适用,返还违规划扣的企业资金,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权利,实现良好的营商环境,更有利于实现2025年经济发展的目标。
从众多曝光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远洋捕捞” 式执法呈现出一些显著特征。部分执法机关跨越自身辖区界限,对异地企业或个人展开突然执法行动,其执法程序备受质疑。有的在未进行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便匆忙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正常经营陷入困境;有的则随意限制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行为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也让整个社会对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深深的质疑。
“远洋捕捞” 式执法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不容小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稳定发展关乎着就业、税收以及经济的整体活力。当企业频繁遭受无端的异地执法干扰时,投资信心受挫,创新动力被抑制,市场的正常运行节奏被打乱。一些原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因突如其来的执法冲击,不得不缩减业务规模、裁员甚至倒闭,这无疑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连锁反应。从宏观层面看,这种现象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
在法治层面,“远洋捕捞” 式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执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本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但此类违规执法行为却无视法律的约束,肆意突破执法权限,使得法律的权威性荡然无存。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建立在执法公正、司法公平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执法乱象的存在,让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
“远洋捕捞” 式违规跨区域执法问题绝非小事,它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颗毒瘤,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督办跨区域违规执法举措或许将有利于迅速化解一大批饱受诟病的“远洋捕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