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内,二审法院便受理上诉案件,程序违法
法耀星空原创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不可剥夺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障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或剥夺。
Dec.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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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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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一件刑事上诉案,刑事判决书出现“时空穿越”,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9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可是一审判决书落款日期赫然写着7月10日,按照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代表判决签发的日期,也就是判决书还未签发,就抢先到看守所送达给被告人了。
被告人接到这个“枪版”判决书后,口头表示上诉,宣判笔录和判决书上也都告知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然而一审法院未等上诉期届满就急匆匆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枉顾程序在上诉期内竟然受理了该案件。
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前可以撤回上诉,也可以提起书面上诉,提出详细的上诉理由,检察院也可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但一审法院并没有给控辩双方这样的机会,辩护人连书面上诉状都没来得及交,已然剥夺了苏某书面上诉的权利,这种程序违法情况闻所未闻。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不可剥夺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障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或剥夺。我还遇到更奇葩的“剥夺”上诉权的案子,一审判决书没有写明告知被告人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相当于一审判决书没有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这种现象极为罕见,属于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这岂不是一审终审吗?这个案件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是这个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最终结果重审改判无罪。
《刑诉法解释》规定很明确,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前便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所以,一审法院明显违反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
虽然被告人口头表示上诉了,但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的,也可以提出上诉啊。
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然而,一审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前便将案件移送中院,剥夺了其书面上诉的权利,导致被告人没有详细阐述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无法审查其上诉状及上诉事实与理由,极大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未交由一审法院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律师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法院以案件已移送二审法院为由未予接收,让律师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此举违反法定程序。
陈瑞华教授在《刑事程序的法理》一书中指出,那些实施程序违法行为的人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法官,他们本身被视为“执行法律的人”,他们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属于“知法犯法”,属于以破坏程序法为代价来实施实体法。这种行为假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和遏制,那么,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和法律制度的信心将遭到破坏,法律的实施将遭遇程度不同的困难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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