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案例:
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该物业公司不定时工作制实际并未经过审批备案。后张某与物业公司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休息日工作15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以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未予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案例:
胡某系朱某招聘的驾驶员,朱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在该物流公司对外经营,胡某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挂靠期间,胡某在驾驶该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胡某的亲属申请为胡某申请认定工伤。后经人社部门予以认定该物流公司为承担胡某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印 超
发布:张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