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案例:
李某为某公司职工,某天下班后,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因下雨路滑,途中李某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李某腿部骨折。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最终人社部门未予认定工伤。
答: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
王某为某公司员工,受其公司委派前往外地参加培训会议,在会议期中途去卫生间时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确认王某肘部骨折,王某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由于王某为因公外出,且前往卫生间为工作期间必要的生理需求,即王某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最终予以认定工伤。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印 超
发布:张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