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案例:
焦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于2022年3月起,便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因该公司与焦某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安排焦某任何工作任务,公司拒绝支付焦某任何费用。焦某鑫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焦某生活费,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已事先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2024年1月3日,易某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拍摄和视频剪辑工作。易某与该装饰公司约定了试用期、工作内容、工资和绩效等,但并未明确易某拍摄、制作视频的时长、效果等具体要求。2024年1月8日,该公司认为易某制作的两条视频不合格,遂以易某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易某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易某请求。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印 超
发布:万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