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人社讲堂】职场人必看的政策法规(你问我答九)

文摘   2025-01-02 17:25   江苏  

职场实用法规


广陵人社政策法规


  





 Q1: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工资吗?

答: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案例:

焦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于2022年3月起,便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因该公司与焦某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安排焦某任何工作任务,公司拒绝支付焦某任何费用。焦某鑫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焦某生活费,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Q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已事先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2024年1月3日,易某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拍摄和视频剪辑工作。易某与该装饰公司约定了试用期、工作内容、工资和绩效等,但并未明确易某拍摄、制作视频的时长、效果等具体要求。2024年1月8日,该公司认为易某制作的两条视频不合格,遂以易某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易某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易某请求。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印  超

发布:万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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