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
葛某2016年入职某物业公司,2022年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年休假。2023年离职后,葛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裁决支持葛某请求,物业公司支付葛某2022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21年7月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22年12月,杨某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书,该公司于当日通知杨某被辞退。2023年1月,杨某分娩。2023年3月,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杨某请求。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印 超
发布:张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