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其中第十七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与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权利都是一样的,即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
谢某系某公司新招录员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5年6月,谢某正式上岗。9月,由于对产品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是很熟悉,谢某不慎被压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谢某“还在试用期,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不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只同意报销相关医药费用。谢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予以认定。
答: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
张某系甲公司职工,因公司工作性质,每周只工作三天。张某休息时间在乙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在乙公司工作过程中,张某被机器砸伤,伤势较重。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对于张某的工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印 超
发布:张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