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国家规定的其它劳动关系证明;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受伤前后考勤记录;
6、医疗机构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证人证言(两人以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需按手印;
8、单位或职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9、其它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地社区证明、单位作息时间证明、上下班路线图及其它有效证明;自驾机动车的应提交驾驶证、行车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