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8月及12月1—15号。
淮海路165号四楼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14—87310822
所需材料
1、《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表》(贴一寸照片)。
2、《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贴一寸照片)。
3、《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对照)。
4、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对照)。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相关医疗救治材料,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对照)。
6、单位或职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