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届毕业生论文系列推送(四)

文摘   2024-07-04 08:00   河南  

编者按


时光荏苒,又是一年毕业季。怀揣梦想与激情,莘莘学子用心血和汗水编织出了一篇篇饱含智慧与创意的毕业论文。为展现本团队毕业生的风采,促进学术交流与讨论,鼓励在读研究生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现推出“2024届毕业生论文系列推送”,分享各位毕业生论文的核心部分。



- 王新宇 -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2024届毕业生

01
论文题目
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问题研究
02
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

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回归,使得“马法非法”的讨论随着各国网络安全的立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网络空间国际法架构的逐渐完善,各国关于是否有必要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问题在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GGE)以及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OEWG)等平台引发了争议。目前关于网络空间专门性条约的讨论呈现出阵营化特点,网络空间专门性条约的制定起步晚、发展慢,该进程的推进主要集中于网络犯罪、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信息安全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因备受争议而进展不大。作为网络空间国际法重要议题,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安全国际条约的必要性不能被忽视。

制定信息安全条约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制定该条约的普遍短板在于,第一,条约发展的缓慢性与信通技术发展的迅速性之间的矛盾,导致条约可能面临尚未生效便“失效”的风险。第二,信息安全条约谈判涉及的政治因素较为复杂。另一方面,制定该条约的特殊制约在于,第一,信息安全条约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面临国家责任归因的独特难题。第二,网络发达国家不愿意促成信息安全条约的谈判,而更倾向于以负责任国家行为框架,即以现有国际法和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虽然信息安全条约的制定面临重重阻碍,但现有国际法在信息安全领域中适用的不足,以及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局限性,使得有必要将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作为信息安全领域国际法建章立制的重要路径。现有国际法的具体适用不仅在内容层面存在争议,而且在网络空间尤其是信息安全这一特殊领域采用类推适用的方式本身带有较高的主观性。另外,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内容的倾斜性以及法律约束力的不足,使其不能很好地作为现有国际法的补充。而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制定有助于弥补负责任国家行为框架的不足,对解决现有国际法在信息安全领域适用较为模糊、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刚性不足以及平衡国际社会发展利益方面意义重大。一方面,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提案可以弥合不同国家之间就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的分歧,在满足网络发达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客观需要的同时,也符合网络发展中国家以及网络新兴国家的信息安全利益。另一方面,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可以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厘清现有国际法与规范之间的界限,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深化现有国际法在信息安全领域的适用。

因此,信息安全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完善势在必行,作为网络空间负责任大国,中国从三个层面全方位、多角度地发展信息安全国际条约:第一,在发展路径层面,信息安全条约应当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重申信息安全原则,并积极参与促成区域性信息安全条约,逐步推动全球性信息安全条约的制定。第二,在法律约束力层面,信息安全条约的制定应当充分利用软法规范,逐步推动信息安全硬法性条约的起草与发展。第三,在谈判凝聚共识层面,信息安全条约的制定应充分发挥民间与政府力量,一方面重视发展中国主导的学者倡议,另一方面积极启动信息安全国际条约谈判,并在后续条约谈判过程中形成国际共识。

关键词
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现有国际法;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规则博弈
03
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


第一章 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问题的缘起与发展现状       

第一节 制定专门网络法的必要性争议    

第二节 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必要性争议  

一、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概念厘定      

二、关于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的讨论

第三节 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的发展现状

一、网络空间其他领域专门性条约制定的发展现状

二、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的发展现状


第二章 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制约因素

第一节 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普遍短板 

一、信息安全条约不能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信息安全条约谈判涉及的政治因素较为复杂

第二节 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特殊制约 

一、信息安全条约的制定面临国家责任归因难题

二、网络发达国家缺乏制定信息安全条约的意愿


第三章 对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约因素的回应 

第一节 现有国际法以及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局限性

一、现有国际法在信息安全领域适用的不足

二、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局限

第二节 对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普遍短板的回应  

一、信通技术发展速度快不足以阻碍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      

二、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制定的价值耦合  

第三节 对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特殊制约的化解 

一、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有助于减少法律不确定性

二、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有助于明确相关规则的效力位阶


第四章  制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的中国因应    

第一节 从原则到规则,实现与现有国际法的协调与联动  

一、遵循联合国宪章,重申信息安全原则 

二、积极参与促成区域性信息安全条约,实现与现有国际法的协调与联动

第二节 从软法到硬法,推动形成信息安全硬法性国际条约

一、以软法规范为前提,推动起草信息安全硬法性条约

二、以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为规制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软法规范硬法化

三、以软法规范为切入点,循序渐进构建信息安全条约体系

第三节 从民间到政府,凝聚信息安全专门性条约谈判合力 

一、民间层间:重视发展中国主导的学者倡议,贡献中国智慧 

二、政府层面:积极推动信息安全国际条约谈判启动,形成国际共识


结论

04
结语
专门性条约制定这一路径在网络空间的萌生并非偶然,而是网络空间法律治理的必然要求。它是继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之后,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第三条路径。前两条路径不足以全面解决网络空间的所有问题,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发展应当呈现三条路径“多元互补、携手并进”的态势。而对信息安全专门性公约制定问题的探讨作为网络空间建章立制新路径的重要探索,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彰显了“网络空间专门性条约制定”作为一条网络空间国际法独立路径的发展潜力。

信息安全国际条约的形成过程必将经历重重阻碍,对中国而言,网络空间尤其是信息安全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完善势在必行。在网络空间走向建章立制的过程中,中国应当“从原则到规则、从软法到硬法、从民间到政府”全方位、多角度地启动与发展信息安全国际条约。此外,在形成发展信息安全领域国际条约以外,还应当逐步探讨网络武器限制、网络恐怖主义等其他领域制定专门性条约的必要性,不断为“网络空间专门性条约制定”这片沙漠带来新的生机。

网络空间国际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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