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动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胁迫”要件的审视

其他   2022-09-08 08:00   河南  
拉塞尔·布坎

- Russell Buchan-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高级讲师


目前,很多学术研究在讨论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sovereignty)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这是因为大部分恶意网络行动实际上并没有达到使用武力(use of force)的程度,而是落入主权原则规制的范畴。但值得注意的是,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国家(如英国)明确不承认主权原则可以作为一项独立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一些国家(如美国)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似乎拒绝承认主权原则是一项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独立规则;一些国家则并没有明确地讨论主权原则的法律性质。此外,有一些国家明确承认“主权原则作为一项独立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但这些国家对于“主权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对主权原则的违反”还没有达成完全的一致意见。

相反地,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项被广泛承认的国际法规则,且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一般而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是指一国通过胁迫性(coercive)的手段干涉他国保留领域(domaine réservé的事务。在此层面,我们需要来进行更多的研究,特别是对核心的要件进行分析。为确认存在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如我之前所述,必须要存在一个胁迫性的、干涉他国保留领域事务的行为。首先,关于保留领域,它是指一国有权自由决定本国的事务。各国的保留领域可能会存在差异,因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且一国的内部事务可能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很难去明确地定义保留领域的范畴。

其次,另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胁迫”要件是什么,或者说在网络空间胁迫要件是什么。我觉得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指考察胁迫行为(coercive behavior)的定义。在我看来,考察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是指考察加害国是否采取胁迫行为,而非关注受害国是否真正被胁迫。这是因为很多国家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去对抗别国的干涉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干涉行为的非法性并不在于是否真正被胁迫,而是在于加害国是否实施了具有胁迫性的干涉行为。在此层面,一国实施干涉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很难考察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行动的性质来把握胁迫行为的特点。这就引出了我的下一个问题,也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网络空间的胁迫行为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的“尼加拉瓜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胁迫行为会对各个国家自由决策的权力产生影响。许多国家和学者也认为,胁迫行为意指迫使一个国家做它之前不愿意做的事情。在实质上,也就是剥夺了这个国家选择的自由(freedom of choice当然,胁迫行为可以包括一些恶意网络行动。例如,一国通过网络攻击掌控另一国的关键基础设施,以此来勒索另一国,这是一种胁迫行为的表现。但是,另一些恶意网络行动无法被视作胁迫行为。比如像一些网络勒索行为(如Wannacry病毒)意在索取金钱,而非影响一国的决策能力。此外,对一些国家的公投、选举进行干扰、干涉的行为也很难被视作胁迫行为,即使在此过程中会有一些错误、误导性的信息出现。

因此,国际法院对胁迫的定义显然是非常狭义的。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说,这个定义是在1986年“尼加拉瓜案”中提出的,现在与当时的情况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且该胁迫定义的提出也与关涉军事行动的案件背景相关。因此,我想引出一个新的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胁迫定义是否能被拓宽?

近年来英国持“胁迫定义应被拓宽”的立场。英国的总检察长苏拉·布雷弗曼(Suella Braverman)在今年5月份的演讲中声称,胁迫意指剥夺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享有的自由控制(freedom of control。值得注意的是,总检察长认为,胁迫的实质是剥夺自由控制,而非自由选择。总检察长列举了一些国家遭受网络攻击导致丧失自由控制的实例,例如一个国家的能源供应设施或者医疗设施遭受了网络攻击的侵害导致无法正常运行。

围绕总检察长的演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指出,总检察长的讲话过多地关注网络攻击的目标,如能源系统、医疗系统、交通系统的关键基础设施,而不是去评估这样一个网络攻击行为是否真正损害了一国自由决策的能力。我认为这样一些批评是不公平的。总检察长的演讲重点在于希望能够拓宽网络空间胁迫的定义,指出胁迫不仅包括军事行动,同样也包括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侵害。当然毫无疑问,英国对胁迫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或者说跟其他国家相比更宽泛一些,尤其在适用于网络空间时更是如此。有一些学者指出,英国对胁迫要件的定义可能过于宽泛,无法自圆其说,甚至会在实践中与其“主权原则不能作为独立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产生冲突。

对此,我认为,英国确实希望拓宽胁迫的定义,但同样也指出了满足胁迫要件所需的限制。总检察长在演讲中指出,构成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网络行动必须达到相应的规模和效果(scale and effects)门槛。特别地,为确认网络行动是否达到此门槛,需考察网络行动对国家本身自由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因此,在此过程中必须建立网络行动与国家所受损害的联系。

总之,对于胁迫要件的审视仍有待各国以及学者的解读。英国显然在拓宽胁迫要件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范畴。对于拓宽胁迫定义这一举措,有的国家可能会支持英国的做法和方案;有的国家可能会表示反对,并遵守“尼加拉瓜案”中的狭义解读。


注:英国的总检察长苏拉·布雷弗曼2022年5月19日在查塔姆研究所的演讲可见:https://www.ukpol.co.uk/suella-braverman-2022-speech-at-chatham-house/


(2022年8月12日在武汉大学主办的“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研讨会”上的发言稿,由梁蕾庭整理,引用和转载请注明出处)



网络空间国际法前沿
“网络空间国际法前沿”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运营。本平台旨在:收集并共享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最新发展态势;促进网络空间国际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助力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进程向前迈进。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