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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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
刊号:CN10-187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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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黄志雄 林嘉悦
黄志雄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治理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林嘉悦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导 读
内容提要:国际法的国家间属性彰显了“国本主义”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人本化理念则推动着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在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构建中,国本主义与人本主义呈现更为复杂的交织与融合状态,并在互联网接入权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互联网接入权既是一项数字人权,也是网络主权的具体体现;但国本主义与人本主义两种价值理念之间的对立与矛盾,也阻碍着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只有正确认识上述两种价值理念在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与内在关系,兼顾并平衡好二者的冲突与矛盾,才能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国际法内容,切实推动网络空间走向国际法治。
关键词:互联网接入权 人本主义 国本主义 网络空间国际法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间”属性是国际法最为突出的特征。“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理念与价值取向体现了国际法的国本主义传统。但国本主义并非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唯一价值取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的人本化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单一强调国家本位的国际法缺陷。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强调对单个人和整体人类的法律地位、权利与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国际法的人本主义”就是在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表现出的一种价值取向。人本主义理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也代表着国际法新的前进方向,现代国际法呈现“人本主义”的转向。
聚焦网络领域,国本主义与人本主义对于塑造网络空间国际法都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构建具有浓厚的国本主义色彩。2007年针对爱沙尼亚的三轮大规模网络黑客攻击、2008年格鲁吉亚遭受的大规模网络攻击与2010年伊朗遭受“震网”病毒攻击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促使国际社会真正关注到网络领域的威胁,各国将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构建提上日程。就具体规则而言,网络主权、不干涉原则等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无一不强调了维护国家利益仍是国际法的重要使命,彰显了浓厚的国本主义色彩。
另一方面,在人本主义价值理念引导下,网络空间国际法越来越重视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数字空间的人权,包括隐私权、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等传统人权以及“互联网接入权”等新型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 GGE)2013年与2015年的相关报告都肯定了国际人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作为现代国际法人本化最直接与最系统的体现,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体现着网络空间国际法对人的利益的关怀。
从宏观视角来看,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共同作用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原则性框架搭建;聚焦微观规则,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在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之间各有侧重,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价值取向处于“纯粹竞争”的关系。在网络空间国际法中,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呈现一种交织的趋势,而互联网接入权的具体建构就体现了二者的融合与碰撞。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就“确保所有人对互联网的连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形成初步共识。《全球数字契约》也将此作为构建开放、自由、安全、以人为本的数字未来的具体目标。对此,我国也在立场文件中建议:“各国应进一步推动实现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互联网语言的多样性,加强数字互联互通,确保人人共享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成果;各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和分配,反对利用互联网基础资源和技术优势,损害他国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危害全球互联网安全、稳定、联通。”此建议的前半部分着眼于个人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突出了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属性,强调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以人为本,将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的理念;后半部分则从国本主义视角出发,强调各国对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与分配的平等参与权和各国对于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从权利建构的角度出发,互联网接入权既是一项数字人权,也是网络主权的具体体现。但实践中,互联网接入权的充分实现面临着多重困难,而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两种价值理念在互联网接入权上的碰撞是最为突出的内部矛盾。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维度的互联网接入权以及网络空间国际法具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已有一定程度的关注,但对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和主权二元属性及其对网络空间国际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则尚无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互联网接入权内涵、成因与实现困境的剖析,探讨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价值取向在引导具体规则构建过程中体现的交织与碰撞,为网络空间国际法价值理念的选择提供指引,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
二、兼具数字人权与网络主权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
目前,关于互联网接入权的研究基本集中于对这项权利人权属性的探讨。然而,这种单一人本主义视角可能稍显狭隘,还应当关注到一国作为整体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情况。从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双重视角来审视互联网接入权,能够提出更准确、更符合当前时代发展的互联网接入权概念。
(一)
作为数字人权的互联网接入权
(二)
作为网络主权的互联网接入权
三、确立互联网接入权双重属性的原因
从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双视角来看,基于权利主体的不同,互联网接入权有着不同的内涵。然而,这样一种兼具双重属性的互联网接入权之所以被提出,并且能够得到不断的完善,是因为其具有深刻的人权意义与主权价值。
(一)
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意义
(二)
互联网接入权的主权价值
四、实现互联网接入权的困境与出路
提出并建构互联网接入权,意在划分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各主体互联网接入权益的充分实现。然而,不管是作为数字人权的互联网接入权,还是作为网络主权的互联网接入权,在实现过程中都面临着重重障碍。如何破解互联网接入权的实现困境,既需要国际社会在物质层面与法律技术层面的协调与合作,也需要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
(一)
实现互联网接入权的困境
(二)
推动互联网接入权充分实现
五、启示
对个人而言,互联网接入权是抵御“数字权力”的人权盾牌;对国家而言,互联网接入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对抗互联网霸权的关键工具。互联网接入权的规则构建体现了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交织与碰撞,为观察这两种价值取向对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塑造提供了重要样本。从互联网接入权出发,可以得出与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有关的几点启示。
第一,在网络空间国际法“建章立制”的背景下,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理念都大有可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既需要确立并维护“以个人为本”与“以人类为本”的人本秩序,也需要建立与完善国家间共处与合作的和平与发展秩序。就具体规则而言,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及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网络空间的解释和适用需要人本主义的指引;而国本主义理念也推动着主权、不干涉、禁止使用武力、国家责任等国际法原则与制度在网络空间国际法中的进一步细化。
第二,在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具体规则的完善时,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理念可以共同发挥作用。互联网接入权就是一大范例。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意蕴与主权内涵本质上存在内部联系。平等、安全、自由地接入互联网是数字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有力保障。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全球互联网是一国依靠互联网行使政府固有职能、开展对外交往的必要步骤,也是实现个人互联网接入权的重要前提。从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双重视角来审视互联网接入权,才能够提出更准确、更全面的互联网接入权概念。
第三,正确认识并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关系,才能达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利益侧重点不同的两种价值取向,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在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中既有交织,也有碰撞。互联网自由与“互联网监管”之争就是二者碰撞的实例。但交织与碰撞并不意味着二者不能共存。相反,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既离不开人本主义理念,也离不开国本主义引导。单独强调某一价值取向,无法使网络空间国际法获得长足发展。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兼顾并平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最佳实践之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这一理念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兼顾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通过对主权国家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主导地位和关键作用的强调,切实发挥多边、多方治理的优势,将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理念通过国家实践落到实处。
展望未来,网络空间国际法既要把握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的大方向,同时也要看到国本主义传统的现实价值与无法回避性。正确认识并兼顾平衡网络空间国际法人本主义与国本主义的关系,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国际法内容,才能切实推动网络空间走向国际法治。
编辑: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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