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人机笔者曾经在本公众号中写过不少文章,但主要介绍的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使用规定,其中文章中也多少涉及了在哈萨克斯坦的使用规定,但是很粗糙,鉴于现在中哈两国免签后有越来越多的中国骑行博主、自驾博主、旅游博主来哈萨克斯坦旅游,基本无一例外人手一架无人机,想怎么就怎么飞,所以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拎出来详细的写一下,因为你的无知不是违法的借口。
在哈萨克斯坦无人机的注册和使用等受到《哈萨克斯坦领空使用和航空活动法(Закон об использовании воздушного пространства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и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авиаци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无人机使用规定(Правила эксплуатации беспилотных летательных аппаратовв воздушном пространстве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哈萨克斯坦民用航空器登记及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规范(Правил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их воздушных судов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и прав на них)》等相关法律调整。
哈萨克斯坦《无人机使用规定》第4条、《领空使用和航空活动法》第1条、《民用航空器登记规范》第7条都对无人机有明确的定义,无人机是指在没有飞行员(机组人员)的情况下由操作员操作或自主操作和(或)远程控制的飞机。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登记规范》第四章“无人机系统登记程序”规定,无人驾驶的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为 0.25 千克或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系统,以及所有的包含能够收集个人数据和(或)机密信息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进行登记,其中最大起飞重量为 1.5公斤以上的无人机应按照民用航空器来进行国家登记注册。相比于旧法可以明显看出来哈萨克斯坦是明显加强了对无人机的管制,按照旧法只有最大起飞重量在1.5公斤以上的无人机才需要登记。
目前首次注册时需要准备如下相关文件:法人注册文件或者是自然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无人机所有权的文件,或者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或者是其他能够确认无人机使用权的文件副本;无人机型号和出厂号、发动机编号、内部驾驶舱号(如果有);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无人机技术符合性声明文件副本、或授权机构的合格证书;将无人机从外国登记系统中排除的证明文件(如果无人机已在外国注册的情形下)。注意如果是无人机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则相关文件需要经过公证。
如果无人机的所有权人、操作员、使用人等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证书到期则需要续办理,《民用航空器登记规范》中规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登记注册、续办理和变更的周期为三十天。
如果国家授权机关允许无人机登记注册后,授权机关会颁发给一个7位数的编码,编码以Q开头,这是哈萨克斯坦的缩写首字母,第二位数是最大起飞重量登记,第三位数是无人机型号分类,最后四位是该无人机的具体编号。同时法律规定这个编码必须以不小于5毫米的字体刻在无人机的机体上,不超过1.5公斤起飞重量的无人机应该刻在三个不同的醒目的位置,如果超过1.5公斤,则应该刻在五个位置。即使这样, 在使用无人机的时候也应该随身携带国家登记证书。
在哈萨克斯坦,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无人机使用规定》,无人机的使用分为三个等级:开放类、特殊类、许可证类,这三类中的要求比较多,笔者只把我们平时可能接触到的摘录出来。
开放类(Открытая),该类飞行无需办理许可,也不需要向空管局备案,也就是说想怎么飞就怎么飞。开放类使用情形包括: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公斤;起飞重量超过1.5公斤但不超过25公斤,使用者拥有一类无人机操作证书;直升或多旋翼机型;白天飞行;受控制空域计划飞行的真实高度(从地表到无人机飞行高度的垂直距离)不超过 50 m,但进行空中作业和大规模演示飞行(航展)除外;非受控制空域计划飞行的真实高度(从地表到无人机飞行高度的垂直距离)不超过 200 m,但进行空中作业和大规模演示飞行(航展)除外;无人机飞行的路线(计划轨迹)距离机场控制区 8 公里以上; 人机不载运货物,飞行过程中不掉落或飞溅任何东西; 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人(操作无人机的人除外)、车辆、建筑物或构筑物水平距离超过 100 m 以外。
特殊类(Специфическая),该类飞行需要取得许可,以便在定居点人口稠密地区上空飞行;或民用航空领域授权组织签发的许可,以执行允许使用无人机进行运营工作;或提供适当类别的无人机系统操作员证书;还需要遵守一些气象的规定,需要对飞行区域进行飞行前的评估。特殊类使用情形包括:在黄昏或夜间飞行;在扩大视线 (EVLOS) 内执行的飞行; 超出视线 (BVLOS) 的飞行; 无人机的自主飞行;空中作业的飞行;飞越定居点人口稠密的地区; 在受控空域飞行,高于地面或水面50米或以上; 非受控制空域计划飞行,高于地面或水面50米或以上;无人机飞行的路线(计划轨迹)距离机场控制区 8 公里以内;无人机的集体飞行。
许可证(Сертифицированная)类,该类飞行首先需要拥有使用无人机进行空中作业的许可证(наличие разрешения на выполнение авиационных работ с применением БАС),还在有效期的无人机许可证(наличие сертификата летной годности беспилотной авиационной системы),以及具有操作人员证书(наличие 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а внешнего пилота дистанционно пилотируемого воздушного судна с соответствующими квалификационными отметками.),这种情况下必须三证具备才可以飞行。特殊类使用情形包括:起飞重量超过750公斤;需要在跑道上起飞的无人机;运送旅客或者危险品的飞行等。
同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空域使用规则》第33条规定:无人机的飞行应尽量减少对生命或健康、财产损坏、对其他飞机的危险,必须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使用规则》和无人机飞行文件规定;无人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空域使用规则》的规定,将无人机计划飞行的详细数据通知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或)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无人机在受控制设施上空飞行时,应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局协调。本条中第2款说到无人机飞行应该将飞行详细数据通知空管部门,但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无人机使用规定》中“开放类”无需任何通知,两个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使用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无人机使用规定》属于特别法,所以该通知规定不需要遵守。
以上就是哈萨克斯坦无人机使用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涵盖了我们平时能够应用到的场景,还是那句话,黑飞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别拿黑飞来和笔者抬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