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新旧《石油天然气法》对比解析
文摘
社会
2024-04-04 23:10
河北
塔吉克斯坦《石油天然气法》的出台详见笔者文章《塔吉克斯坦《石油天然气法》出台背景和重点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颁布的旧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塔吉克斯坦对于油气资源的旺盛需求,他们迫切的想要找到新的油气田,他们迫切的想要能源自给自足,他们迫切的想要把能源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的手中,尤其是当年乌塔两国交恶,乌国突然断气,让塔吉克斯坦有着切肤之痛,在这种背景下,在2023年5月26日,塔吉克斯坦下议院再一次批准了对该法的修改和补充,但是说实话过了大半年笔者才看见这部法律在塔吉克斯坦议会和司法部的网站上正式刊登出来。今天笔者就把新法旧法拿出来对比一下,看看到底有哪些变化。
本次修订除了一些俄语语法表述上的修改,主要的修改体现在第1条、5条、6条上,主要是一些职权上的变化。其中第1条“本法中使用的术语”补充了第12、13、14术语,如下:天然气凝液 - 碳氢化合混合物,在常温和常压条件下为气态,在压力和温度相应降低后是没有压缩的液态;液化天然气 - 为了储存和运输方便,人为地将天然气转化为液态;工艺损失 - 技术损失是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和液化天然气在开采、收集、准备、加工(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因其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天气因素的影响和应用技术工艺、技术手段和措施的改进而发生的不可逆转的损失;本法中第5条是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领域的职权范围”,该法条中第2款、第9款相比原条款只是有所修改,其中:第2款原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享有在天然气和石油产品设计、勘察、开发、开采、运输、保存和流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准职权,新法在该款中加上了“规范性技术文件”。第9款原规定:行使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未禁止的油气工业领域其它职权;而本次修改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原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新法是立法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按照新法,政府只能行使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实际上两者差别还是很大的。本法在本次修改中最重要的变化体现在第6条被授权国家油气工业领域管理机构的职权,塔吉克斯坦没有石油部,其油气勘探、开发主要就是能源水利部负责,原法中总计明确列举了19项职权,最后一款是兜底条款,本次修订中调整到16条,其中新增五项、修改三项,原条款中剩余八项。本条在新法中表述如下:国家油气工业管理机构的职权(以下简称 – 被授权的国家管理机构)- 提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供批准的关于石油和天然气的设计、勘察、开发、开采、运输、保存和流通的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技术文件相关草案;- 编制和批准行业内规范性法律文件、工法文件、标准和方法材料;- 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审批颁发开采、加工、油气网络运营、存储和销售石油和天然气及其产品加工许可;- 确定地质研究、勘察、勘探、地球物理结构和油气田方面、石油矿床、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的开采和加工方面的项目、计划和报告;确定工艺制度;确定钻井施工、油气田和油气井清理、暂停、临时封存的项目、计划和报告;确定油气炼化、成品油气使用、石油和液化天然气产品的进出口项目、计划和报告。- 编制和批准成品油、液化天然气和天然气产品在运输、接收、存储和销售过程中自然损失的确认规则,编制和批准生产过程中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计算规范和方法,因不遵守油气田生产要求而造成的损害量确定,在油气和控制井其他方向上,确定生产过程中石油、天然气和天然气凝液在开采中的工艺损失;- 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油气田情况报告、区块使用权投标参与人清单、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对有开发前景油气田区块进行招标程序制定;- 批准石油和天然气炼厂的石油,成品油和液化天然气损失的实施细则;- 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地震勘探与地质勘察实施计划;- 对被许可人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提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战略开发意义区块清单(石油储量大于两百万吨,天然气大于十亿立方米);- 确保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区块得到针对性和有效的利用;其实除了上述,还有一个小修改体现在第13条,该条是对油气干线管道设计文件国家鉴定的规定,其中第二款删除了“确定определяться”这一词汇,笔者结合第五条第二款的新增,理解是以后管道设计文件国家鉴定的权利可能就收归政府了,而下面的主管部委就没有这项权利了。以上就是这次新修订的《石油天然气法》最重要的一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