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事件
近期,昆明市五华区的检察院处理了一宗涉及未成年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名16岁的未成年——小张和小李,在他人指使下利用一张银行卡,在昆明市五华区某购物中心的金店,动用账户内的397000元电信诈骗资金,购买了将近800克的金条,并通过传递链将金条交给其他人转移。目前,这两名未成年人因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面临起诉。
关于小张和小李如何能够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完成这笔巨额的黄金交易,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透露了细节:小张指导外表较为成熟的小李进入店内选购金条,而他自己则在商场外等候并负责接收金条,两人在整个过程中都戴着口罩。小李在刷卡时不清楚在POS机的签购单上应签什么名字,便请求店员代为签名,店员则随意地告诉他只需简单划一下即可。小李首次用245000元购买了金条,随后交给了小张。不久,在第二笔电信诈骗资金152000元到账后的10分钟,小李再次进入店内购买金条。在案件发生的当天,小李总共用397000元购买了近800克的黄金金条。
(一)法律与监管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经过详尽的案情剖析后指出,不论采取何种手段转移犯罪收益,在广义上都可被视为“洗钱”活动。这类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对社会经济秩序及金融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实践中,黄金珠宝的交易场所和商家在提供服务或经营活动中,若顾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必须使用与顾客姓名一致的账户进行。这一规定的实施,目的在于从源头上预防洗钱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固与安全,这也是对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维护,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洗钱手段清洗非法收益,避免对国家金融秩序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二)未成年人责任
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均16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综合评估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行为的细节以及他们主观上的恶意程度等关键因素,多维度考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年龄均为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因此,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由于他们的年龄尚未达到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核心理念,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细致考虑他们的实际年龄、心理状况和理解能力,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促使他们意识到行为的不当,引领他们回到正确的道路上。
2.教育、感化、挽救
为了积极应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的工作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该政策已于2024年5月30日正式发布。该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在处理未成年人涉洗钱犯罪时,我们既要依法严格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状况,重视教育、感化和挽救。我们应全面展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照和爱护,利用各种方法和措施,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指引他们重返正轨,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
(三)黄金店铺的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可知,黄金珠宝公司作为被纳入反洗钱特定非金融机构范畴的企业,肩负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双重义务,以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可知,在黄金和珠宝的买卖活动中,交易场所或商家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操作时,通常应当遵循“非现金”的交易原则,交易应通过银行转账来完成,并且转账时必须使用与交易双方同名的银行账户。
因此,在本案中,通过审视这一系列交易步骤,我们不难发现,该金店员工在风险意识方面较为薄弱。面对异常情况时,他们未能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导致最后在无形中成为了电信诈骗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帮凶。这种情况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须加强对各类潜在风险的防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上演。
二、洗钱行为与消费行为的界分
洗钱行为是一种将非法所得转化为看似合法收入的行为,涉及多种复杂手段和渠道。其核心在于隐藏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日常消费主要满足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两者的目的截然不同。洗钱的主要动机是掩饰犯罪收益,使其看似合法。犯罪分子通过虚假交易、投资或贷款等手段,将非法资金洗白。这些操作通常涉及大量资金,且资金来源不明确,甚至非法。相对而言,日常消费则基于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物、衣物、住房和交通等。这些消费行为是透明的,基于实际需求,不涉及非法资金操作。
其次,两者的手段不同。可能包括开设银行账户、帮助将资产变现或转为金融票据、通过电子转账或其他支付系统帮助资金流转、将资金转移到国外,以及使用多种手法隐藏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本质。这些手段牵涉到繁杂的金融步骤,目的是为了隐藏不法资金的来源,让其在金融体系中像合法所得一样流通。相比之下,日常消费活动通常不涉及这些复杂的金融流程,而是直接响应日常生活的需求,例如购置日常用品等。
再次,资金的来源有所区别。洗钱活动的资金往往源自违法活动,如贩毒、金融诈骗、走私等。这些非法行为所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洗钱的最终目标是将这些收益洗白,掩盖其非法本质。而日常消费的资金则通常来源于个人的合法收益,比如薪水、奖励、投资回报等。这些收入是个人劳动或投资的合法成果,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洗钱行为与日常消费行为在交易频率和金额上有明显的区别。洗钱活动常常表现为频繁且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例如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黄金或房产。相比之下,日常消费活动则显示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较小的规模。人们的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衣物或支付日常费用,通常是基于生活的基本需求,其交易频率和金额都较为有限,与洗钱活动形成鲜明对比。
综上,准确把握洗钱犯罪行为性质,避免随意扩大洗钱罪的范围,若行为人将赃款直接存入自己账户,或用于一般日常小额生活消费等,或仅物理性隐藏于住所、保险柜等载体,未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相反,若主观上意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的联系,客观上通过金融手段,采取多次转账、要求他人转移账户、套现混同赃款等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犯罪,从而做到不枉不纵,坚决打击洗钱犯罪,遏制洗钱犯罪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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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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