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X法院司法建议称,X法院审理Y公司诉Z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Y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程对账结算单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两份结算单金额相差30000元。经询问,Y公司承认复印件上部分货款系其自行添加,同时还提交了一份与双方常规交易结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货清单”, 坚持向Z公司主张额外的30000元货款。S律师事务所接受Y公司委托,指派W律师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X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已明确指出对账结算单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W律师不但不认真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反而以各种理由辩解,试图掩盖事实真相。在第二次开庭以及此后的询问中,依然如此。期间法院多次提醒,给予当事人改正错误的机会,然而律师对其错误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未予正面引导,导致当事人一错再错。X法院认为,W律师在代理该案件过程中,未充分尊重客观事实,有违律师执业要求,对某某石材公司向法院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建议律协对W律师予以处分。
W律师辩称:其本人基于委托人Y公司对案情的陈述、提供的证据情况,履行代理职责、发表代理意见,且当事人的员工也亲自去X法院针对三万元货款为何用手写添加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W律师均是合法合规、尽责尽职、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素养,不存在司法建议书载的行为。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W律师接受Y公司委托代为参加诉讼。案件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因W律师庭前未认真核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原件,向法庭表示对“手写3万元”部分不知情。
2.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关于证据“手写3万元”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法官没有再次询问,W律师也未主动向法庭说明。
3.X法院认定Y公司伪造证据材料,并据此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Y司予以罚款50000元。
4.W律师向本会提交Y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W律师对涉案证据“手写3万元”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不知情。
处理结果
Law
X法院司法建议认定W律师构成妨碍司法公正、代理不尽责行为的主张不成立,故对W律师不予处分。
案例评析
Law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六条规定,“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第八条规定,“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虽然未认定W律师构成违规,未予以处分,而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律师同仁在代理诉讼案件时,明显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证据,谨慎提交,否则,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至少在开庭前核对证据原件,在听取委托人陈述案件事实时,应要求委托人展现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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