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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讨论了未办理婚姻登记,彩礼是否应如数返还?这期我们继续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探讨领了结婚证,却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矛盾激化而离婚,彩礼还要返还吗?
基本案情(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董某与朱某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仅仅两个月后,他们便迅速领取了结婚证。在领证当月,董某向朱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了两笔款项,一笔80万元并注明为“彩礼”,另一笔26万元并注明为“五金”。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严重矛盾,并在登记结婚后仅三个月便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未提及彩礼的退还问题。离婚后,双方就彩礼的退还产生了争议,董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退还彩礼共计106万元。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还查明了一些关键事实:领证后,双方仍然各自在跨省的两个城市工作生活,并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朱某在登记后并未怀孕生子,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双方仅有短暂的同居经历,并因筹备婚礼、拍摄婚纱照、共同旅游以及亲友往来等产生了一定的费用。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返还彩礼80万元。然而,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第一,董某转账给朱某的80万元已明确标注为彩礼,而另一笔26万元虽然标注为“五金”,但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因此也应认定为彩礼。所以,董某给朱某的彩礼总额应为106万元。第二,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等情况来看,他们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且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并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第三,考虑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以及亲友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法院对这些费用进行了扣减。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朱某应返还彩礼80万元。
律师意见
首先,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虽然法院酌情认定朱某返还80万元彩礼,但是,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需要双方深思熟虑、理性对待。“闪婚闪离”虽属于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在决定结婚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彼此,包括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等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或外界的压力而草率结婚。
其次,在婚姻习俗中,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礼仪,其性质应该被明确。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的一种经济上的支持和承诺,但它并不是婚姻的保障。因此,双方应该理性看待彩礼,不要将其视为婚姻的全部或唯一标准。同时,在彩礼的给予和接受过程中,应该保持透明和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婚姻关系出现纠纷要求彩礼返还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应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如双方无法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官会综合考虑、酌情认定,作出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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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何川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及财务会计双专业毕业。
先后从业于财务电算化、医药、商业流通、法律领域曾服务于多个行业客户。具有丰富的商品流通业、信息技术、财务会计多行业实操经验。律师执业以来不但能利用之前的从业经验为商业诉讼案件提供帮助,而且充分发挥财务专业知识在多家行政机关的顾问法律服务及企业重整、股权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中中显示出优势作用。
何川江律师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凭借女性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调解,做到尽量将纠纷矛盾以多种形式化解,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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