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作为国有控股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历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0248063号“智盛”商标、第70233969号“ZH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首先,我所代理人经过对第70248063号“智盛”商标案件分析采取申请撤销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引证的商标,获得商标局予以受理,经商标局复审查明:至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4865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其次,我所对申请人另一件第70233969号“ZH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经我所代理人提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86019号“ZHREC S及图” 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申请,商标局经过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86019号“ZHREC S及图” 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该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人在第70248063号“智盛”商标、第70233969号“ZHRE”商标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2024年11月19日以上两件申请商标商标复审历经18个月成功下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人注册商标权利内容的法律保护更加完整。
文 | 李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