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我国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新加坡是全球重要的商业城市和转口贸易中心,也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航空中心,也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国际贸易中转站、世界电子产品重要制造中心以及第三大炼油中心。
投资新加坡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平台。
新加坡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政治社会稳定、商业网络广泛、融资渠道多样、法律体系健全、政府廉洁高效。新加坡凭借其蓬勃的融资生态系统、成熟的金融政策和体系、优越的营商环境和日益紧密的中新合作等,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桥头堡。
为什么新加坡值得中国企业投资?
新加坡是一个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国家,吸引外资是其基本国策。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于1961年成立,致力于投资促进和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为外资企业提供初创企业特殊情况基金(Special Situation Fund for Startup)、先锋企业优惠(The Pioneer Certificate Incentive)等优惠政策支持。新加坡对于外资投资限制较少,除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持股比例均无限制性规定。新加坡对外资企业实行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外资在新设立企业,注册手续简便,一般无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的限制,外汇自由进出,政府对内外资企业的监管一视同仁。政策公开透明,政府廉洁高效,司法公正严明,大大节省了企业经营成本,不可预见风险较小。新加坡是中国以外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之一。也是全球最活跃的人民币衍生品市场之一。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通过新加坡可以更便捷地进入东南亚市场,进而辐射到亚洲、中东乃至非洲地区,设立区域总部,以新加坡为跳板,进军全球。
新加坡与中国、欧盟、美国等国家均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参与海外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项下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是第一个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贸易协议的国家,RCEP中的非关税措施促进企业交易成本下降,对外商投资新加坡创造了有利条件。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影响,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其最为重要的两大法律渊源。目前新加坡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有《进出口管理法》《自由贸易区法》《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扩大经济奖励法》《公司所得税法案》与《经济扩展法案》等。新加坡是各知识产权公约、条约和组织的缔约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备,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和《属地品牌保护法》等专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于 1990 年 2 月 9 日签署加入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并与新加坡签订了一系列涉及纠纷解决的经济贸易协定,同时新加坡作为东盟的成员国之一,我国与东盟签订的条约与协定同样适用于中国与新加坡。如果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发生投资争议,可通过适用 ADR 获得有效解决。主要依据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和《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新加坡广泛采纳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和 《联合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制度健全且成熟,政策透明。我国与新加坡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对于新加坡仲裁机构的裁决,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依申请符合相应要件可获得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全球资本向新加坡汇聚。与此同时,基于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政治中立稳定等因素,家族办公室作为新兴力量正在新加坡崛起。新加坡的家族办公室数量与日俱增。
如何投资新加坡?投资方式有哪些?
投资新加坡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如新设实体、收购现有新加坡公司的股权、收购现有新加坡公司的资产、执行商业合作合同等。
私人有限公司
投资者最常见和最倾向采用的新加坡实体类型是私人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不面向公众发行,其所有股份均为私人持有。
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名称带有“Private Limited”或“Pte Ltd.”的后缀。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是转让股份还是发行新股都很便捷。私人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限为无限期,直至其从注册处注销。外商直接投资推荐采用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其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地位。私人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拥有资产,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私人有限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股本,每名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股本。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股东的资产也不会被债权人扣押以清偿公司的债务。
此外,外国人还可以申请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或创业准证(Entrepass)在新加坡管理业务。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涉及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LLC)是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ACRA)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新加坡成立公司,外国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至少有一名股东(允许外资100%持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实体);
至少有一名具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董事(新加坡居民和外籍居民个人可以成为新加坡公司的董事;
公司不能作为董事;
新加坡居民可以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就业证持有人;
任命有相应资格的代理董事也可以满足这一身份要求);
至少有一名具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公司秘书;
最低初始实收股本为1.00新元;
当地的注册办公地址不能仅为邮政信箱地址。
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仅涉及目标公司的股份所有权的转移,相对较为便利,与资产收购相比,流程较为简单,除涉及经营者集中和上市公司等特殊情况外,股权收购通常无需向政府部门事先申请批准或就个别资产进行单独转让,税收较低,股权收购的仅需按照购买价格或股权净值(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缴纳印花税,税率通常低于资产收购时需适用的商品和服务税率。
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内部审批程序简单,投资者可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以规避潜在的历史负债,资产收购所需缴纳的税项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也有不同要求。对于买方而言,在转让非住宅不动产时,需按照交易标的总额递进式缴纳1%~3%不等的印花税税率,其他资产则可能需要缴纳7%的商品和服务税。对于卖方而言,处置资产所得的收益需缴纳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是持有4年以上的住宅地产或工业用地,卖方可能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新加坡吸引外资计划——GTP、GIP
新加坡外资引进政策主要有“新加坡全球贸易计划(Global Trader Programme,简称GTP)”、“新加坡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简称 GIP)”。
全球贸易商计划是一项激励计划,旨在鼓励国际贸易公司选择新加坡作为其全球贸易活动的基地。中心,鼓励国际贸易公司选择新加坡作为它们在整个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新加坡成为国际贸易贸易增值链上开展业务活动的区域或全球基地从采购阶段到分配阶段,并打算向区域内外扩展。参与全球贸易商计划(通常简称为 GTP)的公司,其符合资格的贸易收入可享有 5%或 10%的优惠税率,为期3年(入门级奖励)或5年(可线期,须经批准)。该计划原定于 2021年3月31日到期,现已延长至 2026年 12月 31 日。
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为有意从新加坡推动业务和投资增长、并符合资格的全球投资者授予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Permanent Resident,简称PR)。您需要拥有丰富的商业记录和成功的创业背景方能符合资格。申请成功后,投资者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自动成为永久居民。投资者父母可申请亲属长期签证,在新加坡居住。有资格的申请人分为四类。
第一类 资深企业主
该类型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拥有不少于三年的创业、经商经历;
(2)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达到不少于新币两亿元,营业额可利用不多于两家公司的营业额充抵,公司必须符合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3)若公司是非上市公司,申请人必须持有至少30%的股权,若公司是上市公司,申请人必须是公司的最大的个人股东;
(4)公司主营业务属于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第二类 下一代企业主
该类型申请人及其投资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直系家族成员必须持有该公司不少于30%的股份,或是该公司最大股东;
(2)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新币五亿元以上,且近三年的年均营业额必须达到新币五亿元以上;
(3)申请人必须是该公司管理层(如公司高管或董事会成员等);
(4)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第三类 快速增长企业创始人
该类型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公司估值不少于新币五亿元,且申请人是公司的创始人并且是最大的个人股东之一;
(2)该公司必须吸收到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公司的投资;
(3)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附录B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第四类 家族理财办公室负责人
该类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拥有不少于五年的创业、投资或管理经历;
(2)申请人必须拥有不少于新币两亿元的可投资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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