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能通过平台带来经济收益,即便自媒体账户是由个人注册和运营的,也不能否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以案释法
小帅与小美系夫妻。婚前小帅以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婚后小帅又注册了同名抖音账户,并迅速发展至百万粉丝。后小帅与小美因家庭矛盾纠纷不断,二人执意离婚,离婚过程中,小帅无心经营账户并停更一年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小帅运营的百万粉丝抖音账户和快手账户归属及价值等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案涉抖音账户是二人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因其粉丝量已经达到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两个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小帅负责,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将账户归小帅单独所有,由小帅给予小美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账户价值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接触或拥有了虚拟财产,因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目前,我国法律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定义。但通常来说,虚拟财产通常包括网络虚拟物品、虚拟货币、账号等,其基于网络产生且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财产性质,对应着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利。
本案中,考虑到自媒体账户本身的运营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一般采取将其归注册和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作出补偿的方式。当然,除如本案中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自媒体账户价值外,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自媒体账户的财产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扫描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