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魏某某、唐某某、王某被罚

民生   2024-12-16 07:31   浙江  


电动自行车轻巧方便

是很多人出行首选

然而如果不按规定停放、充电

轻则被查

重则引发安全事故


近期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对外公布

3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11月26日10时49分,魏某某在海宁市长安镇新兴路12号的浙江飞时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1月27日10时50分,唐某某在海宁市长安镇文海北路109-1号的浙江常青蜂业有限公司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1月26日9时49分,王某在海宁市长安镇依江路18号的浙江河东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出口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

违规充电等行为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

今年4月
长安镇、高新区一高层住宅小区
就发生了一起
因电动自行车电瓶违规充电
而引发的火灾



温馨提醒


市民朋友平时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维护检查,防止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或接触不良等导致的事故。不得私拉电线充电,电池充电时间不能过长,要购买合格匹配的充电器,尽量不要在晚上充电。高层住宅居民严禁私自携带电动自行车或电瓶进入电梯、楼道,严禁入户充电


电动自行车不要乱停乱放,严禁在建筑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和户内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电动车自行车要在配备消防设施的指定地点停放、充电。



再次提醒大家

务必安全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记者:王潞 通讯员:金雯怡

编辑:张小琴

70余名健儿同台竞技

海宁社区运动会燃动冬日

点击下方潮视频观看

大潮推荐:




藏着这样的商机!5分钟不到就能…

突发公告,门店全关!曾在海宁红极一时……

海宁有人报料,在鹃湖竟亲眼看见……一查身份不简单

连续零下,有薄冰!海宁人做好准备

事关生命安全

大家一定要重视

+

扩散提醒更多人

大潮网
大潮无垠、精彩无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