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
电焊明火作业
周边就是行人和车辆
火星四溅,太危险了!
近期,海宁市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店铺前人行道上,有人正在进行电焊明火作业,现场不时火星四溅,执法人员立即叫停了当事人的施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制作该处门头底板框架,擅自利用电焊设备、切割机等工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电焊钢管架的明火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动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知识普及:
2024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冒用紧急抢修名义开展破路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
•占用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装卸危险物品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擅自挪动、占用、损毁管线、检查井、箱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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