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马某明,微信流水超百万元,被判刑

民生   2024-12-13 15:33   浙江  






为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

12月12日下午

海宁市人民法院召开

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通报2023年至2024年10月期间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打击拒执犯罪专项工作基本情况

并发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马某明被当庭宣判


在新闻发布会前,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告人马某明,男,1979年出生,海宁许村人,与申请人有加工合同纠纷,海宁市人民法院明确马明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申请人加工费141460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2860元等。因马明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马明拒不申报财产,被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经海宁市人民法院罚款后,被告人马明仍未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被告人马明相关微信账号自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收入数百万余元(仅计算单笔1000元以上流水)均未用于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也未向法院申报


市人大、市府办、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全程旁听法院当庭以被告人马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公布


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01

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年3月10日,海宁法院以民事判决确定由被告人戴某某等三人支付浙江昊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等计108万余元。因被告人戴某某等三名债务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昊某某公司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0日,海宁法向戴某某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要求戴某某等人履行相关义务。被告人戴某某等三人与申请人昊某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后被告人戴某某等债务人尚有46万元未能按约支付。因被告人戴某某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2021年11月25日,海宁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2022年8月10日,海宁法院查封了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存放在江苏省南通市仓库内的凉感丝若干。因债务处置需要,经执行申请人同意,海宁法将上述凉感丝解封并交由被告人戴某某等人自行处置,并要求将所得价款交至法院账户用于执行判决。但被告人戴某某却擅自将该货物变卖后将货款挪作他用,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截至2024年3月,被告人戴某某等三人尚有7.6万元未履行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履行了案涉债务并取得执行申请人的谅解。2024年4月,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本案的典型意义:

法院本已查封的货物,经申请人同意将查封货物解封并交由被执行人处置,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将所得价款交至法院账户用于执行判决。此举本意在于解决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之急,便利处置及节约被申请人成本。但暖心执行不应被利用,成为被告人拒执行为的借口。因此,被告人戴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当其罚。

02

任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年6月17日,海宁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任某某支付熊某某6万余元。因被告人任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熊某某向海宁法申请执行。海宁法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告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任某某履行相关义务。因被告人任某某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2019年9月、10月,海宁法先后决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与熊某某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后查明,2019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任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入至少146万元,其中至少2万余元被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期间,被告人任某某既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未向海宁法报告财产状况。


案发后及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任某某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并与申请人熊某某达成了协议。


2024年1月,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的典型意义: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强制力,如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如对获得的财产任意挥霍,拒不申报、选择性申报,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03

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年12月20日,海宁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支付沈某某货款946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3月27日海宁法向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7月26日查封梁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1辆,因梁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并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责令交付通知书,要求梁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查封的小型汽车移交本院。但被告人梁某某未将车辆交付,直至2021年11月4日其驾驶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灭失。


2021年12月底,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汽车1辆,未向海宁法院申报,并将该车登记在其亲属孙某某名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与执行申请人沈某某达成执行协议,并已履行支付义务,取得了谅解。


2023年5月,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的典型意义:

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财物,后又购买汽车登记于他人名下,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致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司法权威,应予严惩。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在海宁市人民法院召开的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众介绍了2023年至2024年10月以来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相关情况。


去年以来,海宁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及恢复执行案件合计12066件,结案合计10672件,已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82件88人,目前已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53件56人。以拒执打击的强大震慑为后盾,海宁市人民法院顺利腾空并拍卖成交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住宅等不动产224处(套),成交金额4.16亿元;拍卖扣押车辆62辆,成交金额629.67万元。首执案件执行完毕率、首执案件终本率、实际执行到位率等执行质效指标,均居全省前列。



一年多来,海宁市人民法院已累计实际拘留被执行人194人,司法罚款2084件,罚款金额427.28万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926人,对9998名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通过凌晨行动上门传唤被执行人513人,当场执行到位4268余万元,实际司法拘留156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在坚持强制执行的同时,海宁市人民法院还注重善意文明执行,2023年以来已为3006名个人和1650家企业屏蔽失信,为950家企业的负责人解除限高措施,以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




下一步

海宁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

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

进一步加强外部执行联动

加大打击力度

进一步强化拒执罪自诉人诉讼引导

加大拒执打击宣传力度

拓宽威慑广度



本文由大潮网微信公众号(ID:dachaohn)独家采访编辑报道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记者:王潞 高济元 通讯员:海萱

编辑:孙铃洁 骆天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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